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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接受更嚴格的道德審視、更充分的道德培訓,是公職之“公”天然的要求
近期,深圳公務員打罵生父一事,讓公職人員的道德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熱點。國家公務員局近期也透露,該局已制定《公務員職業道德培訓大綱》,要求“十二五”時期對公務員進行一次“道德輪訓”。
對于公職人員,道德舉足輕重。正如胡錦濤同志在“七一”講話中提出:“要堅持把干部的德放在首要位置”。的確,一個動輒用拳頭說話的公職人員,面對矛盾糾紛時如何能理性處置、妥善化解?這不僅是基于常識的“合理推論”,也是來自個案的現實考量。
公職人員的道德表現,塑造著公職部門的公共形象。甘肅成縣政法委副書記涉嫌犯罪,被停職并依法拘留;河南省汝南縣公安局民警酒駕致5死3傷,也被批捕。雖然只是個案,當事人也已被法律懲處,但這些公職人員對部門形象、群眾信任的傷害,卻難以避免。
然而,從江蘇沭陽將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個人品德納入干部考核,到江蘇南通將搞婚外情等不良行為納入公職人員“行為禁令”,這些公職人員的道德建設之舉每每引來熱議。除了可操作性之外,更有關于公職人員“道德邊界”的討論。一些人認為,家庭關系、個人交往等,屬于私人生活,關乎的是私德范疇,用以要求干部,有點觸角太長。
的確,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結構的分化,以及對個人隱私和權利意識的普遍認可,私域和公域的區分愈發明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簡單地從私德類推公德、以私德否定公德,顯然會失之偏頗。動輒用GPS定位官員行蹤,隨意“人肉搜索”曝光公職人員及其親友隱私,既不公允也不可取。
然而也要看到,公職人員掌握著公共權力、履行著公共職責、關系到公共利益,擁有不同于普通群眾的特殊身份,對社會有著更大的影響力。當被視為社會管理者的公職人員,與暴力、酒駕、猥褻等刺目文字聯系在一起,引發的道德波動,遠遠超出普通個體的失德離德、違法犯罪。即便是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公職人員也理應承擔起公職責任之外的道德責任。
可以說,公職人員接受更嚴格的道德審視、更充分的道德培訓,是公職之“公”天然的要求。而合理區分、妥善對待公與私的不同,關鍵則在于明確評判標準、找到校正準星。只有從標準上厘清公私界限,在制度上完善規范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內容,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順應公眾期待。
“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是儒家先賢提出的人生理想。把提高個人修養、處理好家庭私事作為實現人生價值的第一課,從做一個有愛心、有修養、有道德的人開始,最終做有益于他人、有益于社會、有益于人民的人,當是“公家人”應有的人生追求。(王甘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