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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希望工程”是否違規?
【記者調查】“世華會”與青基會簽訂的《協議書》顯示,雙方共同組織“中非希望工程”,成立“‘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委會”?!丁爸蟹窍Mこ獭被鹫鲁獭返谑鶙l顯示:該基金管委會是本基金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本基金長期規劃和年度資助計劃等重大事宜。
【中國青基會秘書長涂猛】“中非希望工程”并非我會分支機構。為該工程所設的“基金管委會”不是決策機構,而是協商機構,這是行業慣例,因此沒必要到民政部門登記。盧俊卿和盧星宇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3月16日,共向中國青基會捐贈1100萬元。勸募是需要成本的,而且不會低。盧俊卿所勸募的成本,既未從青基會中支付,更未動用“中非希望工程”捐款基金。
【民政部】我部已就此事向中國青基會了解有關情況,獲悉“中非希望工程”項目在實施前已向相關部門進行匯報。對這類公益項目,實施前不需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10%捐款作管理費是否合規?
【記者調查】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募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而《“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章程》第十二條規定:“捐贈基金的10%用作管理費用”。同時,青基會官網顯示的各基金捐款頁面中,也都標有“收取捐贈基金10%”的內容。
【中央民族大學行政法學教授張步峰】青基會偷換了概念?!熬栀浕鹂傊С龅?0%”與“捐贈基金的10%”有明顯區別。如果每筆基金都按捐贈額的10%收取,將導致“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管理費用長期處于收入總額10%的峰值,從而涉嫌非法套取管理費用。
【涂猛】并非每個基金項目都會嚴格按照10%比例執行。只要年度管理費用從總體上不超出“捐贈基金總支出的10%”,就符合有關規定。
【民政部】有關“10%管理費用”的規定,是以基金會每年的總支出為基數,對基金會全年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的控制,要求基金會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注意減少工作中不必要的開支和浪費,精簡機構,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