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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丈母娘來說——
加上女方名字 這個很傷腦筋
“別以為嫁個有房男,你就真有房子了,自己名下的才是你的。”針對新的司法解釋,有人出了這樣的主意:“給各位女性一個建議,結婚的時候要求男方把房產過戶或房產證上雙方共同署名。”
“針對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全國丈母娘聯合會稱,之前該會發布的‘男方必須有房’的規定細則現已出臺,其中之一為‘不管雙方誰家出錢,房產證必須保證有女方名字出現’。”微博里,有網友這樣調侃。
按不少城市目前的流行做法是:男方出房,女方出裝修。但昨天,記者聽到不止一個人說:出裝修的錢,還不如給女兒買輛車子呢,這也是婚前財產啊!萬一小夫妻日后有問題,裝修又帶不走,又不算房款,實在不劃算。而記者了解到,持這種想法的“丈母娘”不在少數。
對公婆們來說——
養兒子也不“虧”了 不用“防”著兒媳了
在現實生活中流行這樣一種說法,生女孩是“招商銀行”,生男孩是“建設銀行”:因為按照傳統習慣,結婚時男方要做好很多準備,比如買房買車等等。這種傳統讓許多城市父母不堪重負,“不重生男重生女”,因為一旦生個兒子,就意味著要節衣縮食,為兒子的婚房犯愁;而且現在的小夫妻都比較“想得開”,稍有不和就鬧離婚,老兩口一輩子的積蓄搞不好就被兒媳“分”走了。
不過,這種觀點在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可能有所變化。在南京某事業單位上班的顧女士告訴記者,“看到新的司法解釋,我覺得自己不會‘吃虧’了,這下可以放心地給兒子買房了。”
(《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