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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三問:如何防止“被精神病”?

2011年07月11日13:58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精神病患者 精神病人 精神疾病 公共安全 精神障礙患者 監護人 精神衛生法 自知力 醫療機構 動作行為

據稱,我國各類精神疾病患者人數在1億人以上。這似乎與日常經驗有距離——

精神病人有這么多嗎(民生三問)

對話人:編 輯 丁 汀 本報記者 王君平

日前,歷經多年醞釀后出臺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征求社會意見的工作落下帷幕。與精神疾病相關的討論,始終熱度不減。

據相關數據,我國各類精神疾病患者人數在1億人以上。這與我們的日常經驗似乎并不吻合。真有這么多嗎?應當怎么理解這個數據?

此外,近些年來,“被精神病”問題也成為社會關注熱點和社會管理的新難點。精神病如何鑒定、怎么收治?精神病人有何權利,如何保障?怎樣防止精神病收治被不當利用對公民人身安全和正當權利帶來的侵害?

一問:

精神疾病如何判定?

編輯:據稱,我國精神病患人數在1億人以上。那豈不是十個中國人就有一個患有精神疾病?真有這么多嗎?

記者:這是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精神衛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數據。其表述為各類精神疾病患者在1億人以上,重性精神病患人數已超過1600萬。

精神疾病人群的患病率在10%以上,數字驚人。為什么這么多?因為包括睡眠障礙、物質濫用(包括煙草、酒精等),這都算在其內。北京回龍觀醫院院長楊甫德教授舉例說,出現莫名的驚恐、多慮和焦躁不安,持續性情緒低落、憂郁、心境惡劣,這是抑郁癥典型癥狀。抑郁癥常常被稱為“心靈感冒”,是一種常見的精神疾病。我們日常中可能并不把“心靈感冒”患者當病人。

那么,什么是重性精神疾病呢?  

楊甫德說,是指嚴重的心理障礙,患者的認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均出現持久的明顯的異常;不能正常地學習、工作、生活,動作行為難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態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殺或傷害他人的動作行為。輕性精神病癥,患者有自知力。輕微的時候,只能算是心理障礙;嚴重的時候,才能算精神疾病。

目前我國30%的重性病人能夠得到有效醫治,但是還有70%左右的患者沒有接受有效治療。有的不知道自己患病,有的不知道治療方法,有的干脆沒錢醫治。

編輯:判斷一個人為精神病人,有沒有嚴格的程序?具體如何?

記者:如果懷疑一個人精神異常,通常要求在其監護人或親屬的陪同下,到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門診就診,監護人或親屬介紹病情,醫生根據患者起病的時間、臨床表現、精神檢查及相關的輔助檢查,依據國內及國際精神疾病診斷標準做出診斷。

楊甫德說,精神疾病的診斷主要是靠對精神狀況的檢查評估,通過經過專業訓練的專科醫生對病人進行面談檢查,了解他的思維、情感、行為等。這樣的診斷評估帶有一定的主觀性。如果相關人員提供片面或者虛假信息,編造既往病史,容易讓醫生對病情的判斷產生偏差。

編輯:該不該住院,如何判斷?

記者:精神病人的住院治療分為自愿住院和非自愿治療。精神病人該不該住院,醫生根據患者的情況進行評估,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出有病沒病、該不該住院的診斷。

北京安定醫院副院長鄭毅說,精神病患者該不該住院,應依據的是醫學、科學和法律三方面程序。決定患者住院必須是兩名執業醫師同時診斷,患者才能住院接受治療。除了醫生之外,其他人沒有權利確定患者是否應該住院。

對于爭議最大、最難辦的強制住院問題,專家提出,對于收治對象必須嚴格遵守兩個程序,首先是醫生鑒定,然后由獨立的第三機構來復核被收治對象到底是不是精神病人。這個第三方必須是獨立的并且和醫院沒有任何利益關系,不隸屬于任何機關,專家組要隨機產生。

二問:

怎樣保障患者權利?

編輯:精神病重癥患者有哪些權利?如何保障他們的權利?

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什么權利,精神病人就同樣享有什么權利。此次《精神衛生法》(草案)中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勞動、醫療、隱私、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楊甫德說,對于重癥精神病人,健康被保護,但行為受限制。這不只是個醫學問題,也是個法學問題,需要權衡住院的利弊。既要保護好精神病人的個人自由權益,又要保護正常人不受精神病人暴力、攻擊等行為的危害,還要使需要醫療救治的病人獲得恰當的診治,要平衡好這些有潛在沖突的利益。除了醫學的原因外,不能以其他原因作為診斷和收治精神病人的依據,這是對精神病人權利最好的保障。

精神病人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對其強制收治同樣必須通過嚴格程序。鄭毅認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發病時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都會受到減免。在行為能力沒有完全恢復前,要接受相應的限制。非自愿住院、非自愿治療,是對公民法律權利的實質限制,要對誰來決定強制、異議與救濟的渠道等問題進行清晰的規定,才能保護精神病患者的權利。

編輯:非自愿住院如何防止被侵權?

記者:草案規定了對醫生的診斷結果異議程序和糾錯機制,進一步保護了精神病人的權利。

對違法實施非自愿住院醫療措施的行為,草案規定,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以及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醫療機構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相關責任人將受到暫停執業活動、開除、吊銷執業證書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將受到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門撤銷登記的司法鑒定人,將終身不得從事司法鑒定工作。

鄭毅說,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此外,精神病患者權利的保障,需要其親屬履行相應義務。往往患者該出院的時候,親屬沒人來接,患者被扔在醫院無人管。在這方面,正在制定中的《精神衛生法》應做出相應規定,保護患者的合法權利。

三問:

如何防止“被精神病”?

編輯:對于政府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來說,在精神病收治方面的權力邊界是什么?

記者:社會上關注是“非自愿住院治療”,實質是“誰有資格送”。精神病患者的收治,優先是由患者的近親屬和監護人。鄭毅說,精神病患者收治,司法和行政機關不能超越或優先于患者的親屬和監護人。只有患者發生危害社會的行為,屬于被遺棄時,其親屬或監護人一時無法找到時,司法行政部門才能作為社會監護人來進行處理。

楊甫德強調,一般來說,精神障礙患者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是司法、行政機關執行的前提和邊界。如果患者沒有監護人、近親屬在身邊的話,所在單位、村委會或者居委會、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應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醫療機構應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并在72小時內做出書面診斷結論。

編輯:如何防止精神病收治被不當利用,而帶來對公民人身安全和正當權利的侵害?

記者:對于精神病的鑒定,首先要回到醫學本身。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精神病的強制收治要遵循合法程序,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和家屬的合法權益。在這方面《精神衛生法》應對由于非自愿住院治療的實施適用的條件、程序和責任做出明確、嚴格的規定,并且引入社會、司法的干預、監督。

防止精神病變成別有用心的“囚人工具”,要先界定“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的邊界劃分,理應在《精神衛生法(草案)》中得以明確,盡可能地摒除可能被利用的制度漏洞。否則,本來維護公民權益不受傷害的合理設計,很可能會被以“公共安全”的名義所輕易突破。當然,精神衛生領域的問題,遠非頒布一部法律即可根治,防范“被精神病”依然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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