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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采購調查:違法指定品牌成通行做法

2011年02月14日10:59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法律責任體系 采購部門 公車采購 品牌汽車 采購程序 反腐敗

寧夏財政廳斥資近900萬元一次性采購25輛豪華奧迪A6一事曾引發廣泛質疑,近日該公務用車中標公告的另一細節再次引起業界關注:在包括25輛豪華奧迪A6在內的最終中標的71輛公務用車中,僅有1輛為自主品牌轎車。

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的專家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公車政府采購領域仍存在不愿意采購自主品牌的現象。專家建議,指定品牌采購公車現象須予以遏制,而在政府采購立法方面,須修改完善目前的獨立審查機制。

自主品牌公車采購再遇冷

根據去年12月底發布的中標公告,寧夏財政廳此次采購共涉及自治區財政廳、衛生廳等幾十家單位,計劃采購公務車81輛,最終中標采購了71輛,總花費1882 .2萬元,其中絕大多數為合資品牌,自主品牌轎車僅有1輛。

2009年6月份,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在“關于2009-2010年度中央國家機關汽車協議供貨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明確指出,各單位新配備、更新汽車“自主品牌汽車比例應達到50%”。

據披露,同時公布的“2009-2010年中央國家機關汽車協議供貨汽車廠商名單”中,38家進入采購名單的汽車廠家里有自主品牌車企21家,車型達到60多款,入圍的轎車包括上汽的名爵、榮威,一汽的奔騰,長安的悅翔、志翔、杰勛,比亞迪的F3、F3D M以及吉利的金剛、遠景,奇瑞的A 5、A 3、旗云、東方之子,長城炫麗、酷熊等。

然而現實中,盡管自主品牌的車型大批進入政府采購目錄,但實際訂單并沒有隨之大增。以奇瑞為例,據媒體報道,2009年奇瑞汽車在政府采購市場銷售3400余輛,僅占2009年政府采購總量的2.3%左右。在政府采購應加大對自主品牌支持呼聲很高的2009年,也只比2008年增長0.4%。

某省級政府采購中心人士表示,目前在汽車采購中仍存在不采購國貨的現象。除了個別采購人認為部分自主品牌車輛質量不穩定外,國貨標準缺失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的確,對于公務車來說,什么樣的車才算是國貨、標準如何界定等問題并沒有十分精準的概念。有觀點認為,狹義上國貨應該是本土企業自行研發和生產的產品,汽車行業中的奇瑞、吉利、哈飛等品牌產品才是最應優先購買的國貨。也有觀點認為,奧迪、寶馬等品牌汽車已經國產,應該也可認為是國貨。為此,有專家呼吁,應盡快明確公車采購中國貨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完善法律責任體系。

公車指定品牌采購要遏制

上述政府采購中心人士表示,政府采購對市場有著較大的示范和推動作用,政府青睞自主品牌,有助于引導其他消費者的采購傾向,而部分地方不愿意購買自主品牌,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對自主品牌的扶持和發展產生消極影響。

多位政府采購領域的專家認為,此次寧夏采購事件反映了目前公車政府采購領域普遍存在的一些問題,頗值得反思,指定品牌采購公車現象須予以遏制。

北京市遼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谷遼海接受《經濟參考報》采訪時說,此次公開招標中明確要求采購“奧迪A6”轎車,而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負責招標的采購部門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采購部門指定要求得到奧迪A6這樣品牌的豪華車,勢必會排除其他生產供應商參與公平競爭。因為與奧迪A6轎車一樣具有相同規格尺寸、功能用途、乘客座位等方面合格條件的供應商,在我國許多省市都有。”谷遼海表示,采購部門指定要“奧迪A6”,其他轎車生產商也就全部被排除在外了。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為了保證政府采購的透明度,充分體現公平競爭,必須具備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參與投標競爭。按照政府采購的國際規則,透明度越高的政府采購活動,參與的生產商越多,競爭熱火程度越高,腐敗和暗箱操作的空間也就越少,而競爭的結果必然會使采購價格更接近市場價格,從而更好地節約納稅人的稅款。

“政府公開招標采購公車指定品牌的現象,在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是非常罕見的,但在我國卻是習以為常的事情。”谷遼海憂心地說,隨便打開任何一個政府采購網站,幾乎都能夠看到指定品牌采購公車的招標或中標公告,但卻沒有部門來監督和制止,也沒有汽車供應商提出質疑或進行投訴。

目前獨立審查機制須完善

今年1月21日,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發布通知明確:“根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自即日起,汽車協議供貨中排量超過1 .8升、價格超過18萬元的公務用車暫停采購,新的公務用車采購規定和具體程序將另行通知。”

多數業內人士期待,新的公務用車采購規定和具體程序應有利于自主品牌汽車在進入政府采購目錄后能實際增加企業的訂單。另有專家認為,國內政府采購方面的立法須修改完善目前的獨立審查機制。

谷遼海認為,依照現行《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和政府采購實踐,財政機關擔負了多重角色:既是具體采購項目預算審批部門,又是采購文件、采購方式、采購程序等方面的行政許可機關;既是財政資金的撥付部門,又是政府合同的備案機關;既是政府采購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機關,更是對政府采購爭議進行居中裁決的準司法機關。

“可是,我國各級政府的財政部門至今都還沒有行政審查的任何程序規則。”實際上,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政府,各級財政機關在行政權力配置、在職權和職能之間都存在著直接的利益沖突。在此前提下,我國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糾紛的行政裁決很難體現出獨立性,這不符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對于供應商的質疑或投訴,我國法律至今還沒有設立具有世界貿易組織《政府采購協定》(W T O G PA )意義上的獨立審查機關。

據谷遼海介紹,在WT O G PA環境下,供應商質疑的國內審查機制通常涵蓋違反采購協定的審查程序與違反國內政府采購法律規定的審查制度。如果不屬于采購協定涵蓋范圍的采購項目,任何聲稱由于采購實體違反政府采購法對其規定的責任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損失或傷害的供應商或承包商,均有權要求啟動國內行政或司法審查機制,除非政府采購法明確排除適用。

他進一步表示,雖然我國目前還不屬于WT O G P A成員,但卻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簽署國。依照該公約有關政府采購和公共財政管理的規定,各締約國均應建立及時有效的國內審查制度,包括有效的上訴制度,以確保在依照本款制定的規則未得到遵守時可以訴諸法律和進行法律救濟,從而才能確立對預防腐敗特別有效的以透明度、競爭和按客觀標準決定為基礎的適當的政府采購制度。“依照國際文書的要求,結合我國政府采購的立法和實踐,我認為,國內政府采購方面的立法未來必須修改的主要內容之一是有關財政部門監管的問題,必須修改完善目前的獨立審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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