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月1日起,我省將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中央財政、省財政補助資金和各市上解的調劑金由省級統一調劑使用,各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比例及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將實現全省統一。
按照國家人保部年底前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要求,我省制定出臺了《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意見》,在全省范圍內實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有關政策;統一繳費基數和比例;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統一管理基金;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預算;統一信息系統平臺和相關業務流程。凡全省統一規定執行的政策,各地不得另行作出規定或擅自變更。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將全省統一。參保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工資總額低于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以職工繳費基數之和作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為20% ,個別高于或低于20% 的市將按照統籌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逐步統一到20% 。
職工個人、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將統一按照2006 年制定的《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簡稱《通知》 )及有關規定執行,即職工個人按上年工資總額的8% 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0%繳費,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也統一按原《通知》及有關規定執行。統籌項目仍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項目(含審定的原行業統籌項目)執行。主要包括:按改革后計發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按原規定計發的離退休金、 退職生活費、符合規定的補助補貼,以及按國家和省統一政策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后,按規定享受的喪葬補助費,離休、退休人員死亡后其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統一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支付。
各市將按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額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級調劑金,中央財政、省財政補助資金和上解的調劑金由省級統一調劑使用。各市歷年滾存結余基金及當年收支結余基金,實行留存各市管理的辦法。但各市動用結余基金需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審核同意。
全省統一編制和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基金預算內收支缺口,由當地歷年滾存結余、地方財政補助和省級調劑解決。因基金短收、超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預算外收支缺口,全部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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