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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資源利用是出路政策法規有“軟肋”
●13億立方米污水將形成可觀水資源
12月3日下午,記者走進奧林匹克森林公園北側的清河再生水廠。
“潭中魚可百頭許,皆若空游無所依”。在這里,記者仿佛看到了柳宗元筆下的小石潭。眼前是一個注滿再生水的魚池,清冽見底的池水中,數百只紅色、黃色、白色的金魚往來嬉戲。“要是哪天沒水喝了,我真敢喝這再生水!”清河再生水廠廠長助理李慧麗爽朗地笑道。
誰會想到,這再生水的源頭,竟是清河污水處理廠的進水口。腥臭、刺鼻、泥湯樣泛著白沫的下水道污水,到污水處理廠后,經過去除漂浮物、除臭、沉淀刮泥等工序,再到再生水廠進行膜過濾、臭氧脫色、二氧化氯消毒等,就變成了眼前清亮亮的再生水。
這樣的再生水,可用于奧林匹克森林公園奧海、圓明園湖等河湖補水,用于通州、大興等地農業灌溉用水,還可用于熱電廠等工業用水以及園林綠化、市政雜用、居民沖廁等。清河再生水廠所屬的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每天可生產再生水102萬立方米,兩天就能灌滿一個昆明湖。
今年初,“永定河綠色生態發展帶”項目啟動,干涸的“母親河”有了希望。不久的將來,永定河將建成170公里溪流湖泊相連、兩岸綠樹成蔭的生態走廊,新增水面1000公頃。水從哪里來?程靜說:“建設永定河生態走廊,就是要充分利用再生水。”據了解,今年將有1.3億立方米再生水注入永定河。
“污水再生利用一舉三得!”北京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說,“首先,可以通過提高排放標準削減污染物的排放量;其次,再生水水源穩定,基本不受水文年變化的影響;另外,再生水比遠距離調水費用低。污水再生利用是最有效的開源方式之一,是解決資源型缺水和水質型缺水的最佳手段。”
早在上世紀80年代初,北京市就開始對城市污水進行再生利用。目前,北京污水排放量年超過13億立方米,再生利用將形成可觀的水資源。2009年,北京再生水利用量為6.5億立方米,還有大量污水資源有待再生利用。
當然,目前北京的再生水利用還存在一些問題,其中法規不健全是明顯的“軟肋”。
“再生水在水源收集、生產、輸送、使用中涉及面廣、環節多,各環節部門的職責未在法規中予以明確,再生水廠及配套管網建設相對落后,全市統一調配的再生水資源管理機制尚未建立。”北京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說。除此之外,再生水利用中,河道景觀等公益性再生水費用負擔主體不明,按行業制定再生水強制指標的力度不足等,種種問題都呼喚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
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
●水污染防治由“無害化”轉向“資源化”
11月19日,條例在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為北京市的水污染治理打開了新思路。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杜德印說:“《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堅持‘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的原則,著力突出地方特色,為推進全市水污染防治從無害化向資源化轉變,實現城鄉水流域統籌治理、水環境持續改善和水資源循環利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城市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但北京市情況特殊,水資源嚴重短缺、水環境容量極為有限,僅靠“污水無害化”已不能適應北京的需求。
“條例的修訂在理念上是大飛躍,從單純的防治水污染到與水資源的利用相結合,是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委員王琳說。
條例明確提出:“本市水污染防治堅持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開發利用相結合,推進污水資源化,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并在第五章規定了生態環境用水保障與污水再生利用,對進一步推進再生水使用作出了規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編制排水和再生水規劃,加強公共再生水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使用再生水的政策,鼓勵工業企業的廢水處理后循環使用,擴大農業再生水灌溉范圍;對重點行業及重點行業企業作出強制性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使用再生水且逾期不改正的,核減相應的用水指標;保障再生水的使用安全。
本條例的實施可以促進合理配置水資源,加強再生水使用力度,一定程度上實現在減少超采地下水的同時保障生態用水量。“如果再生水利用率提高到80%,每年就可節約新鮮水用量8.9億立方米。”北京市環保局出具的報告顯示。
“條例立法的核心在于推進首都污水綜合治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由無害化向資源化轉化。”北京市人大法制辦副主任王德林說,“本次立法有三個特點,一是立項論證確定立法思路,發揮了人大的主導作用;二是創新立法模式,針對問題立法,立法解決問題;三是完善立法程序,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
污水資源化,是緩解水資源緊缺、治理水污染的必由之路。
立法推進污水資源化,功在當代,利在千秋,“北京模式”值得借鑒。
法規鏈接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本市水污染防治堅持城鄉統籌,實行流域管理,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堅持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開發利用相結合,推進污水資源化,提高水資源循環利用率;堅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削減污染物的同時補充生態環境用水,逐步改善水環境質量,恢復和保護水體生態功能。
第六十八條本市生態環境用水應當優先使用雨水和再生水。嚴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和自來水作為城市景觀用水。
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用水和市政雜用水具備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條件的,應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地下水和自來水。
各類工程施工降水的抽排水應當綜合利用,優先用于施工現場及城市景觀用水。
前三款所列各項用水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一條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組織編制排水和再生水規劃,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劃,通過政府投資或者其他方式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公共再生水設施,逐步擴大再生水輸配管網的覆蓋范圍。
第七十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發展工業再生水用戶,鼓勵工業企業的廢水處理后循環使用,擴大農業再生水灌溉范圍,推動再生水回補地下水的技術研究和應用。
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工程施工等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輸配管網覆蓋范圍以外的地區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可回收水量較大的,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七十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水規模、水質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等因素,確定本市重點行業的再生水使用指標,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重點行業的企業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再生水用量納入其用水指標;無正當理由未使用再生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減相應的用水指標。
第七十四條再生水用戶應當根據不同用途,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再生水水質標準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加強設施的維護管理,保證其正常運行,并對再生水水質負責。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