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與經濟體制轉軌的歷程密切相關。改革開放前,中國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局限于城鎮地區,重點是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推進,建立一個覆蓋范圍更廣的社會保障體系刻不容緩。20世紀80年代開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大大加快,以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城鎮居民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為重點,分步推進。2000年以來,中國政府已經逐步將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行到農村地區。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分別對應著城鄉不同的社會群體。總體上,目前中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比較成熟,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仍在探索之中。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1997年,中國政府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又于2005年發布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城鎮養老保險進一步走向規范化。企業和職工必須共同繳費,企業繳費進入社會統籌賬戶,繳費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繳費比率為20%左右;職工繳費進入個人賬戶,繳費比率為8%。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和利息等因素確定。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對基本養老金水平進行適時調整,調整幅度為當地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增長率的一定比例。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的覆蓋對象為政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待遇標準與退休前的工資水平掛鉤。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規定,工作年滿20年的機關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基礎工資和工齡補貼按本人原標準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35年及以上、30至35年、20至30年的計發比例分別為88%、82%和75%;工作年限在10至20年的機關退休人員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機關退休人員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40%計發。工作年滿20年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按本人職務工資和津貼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35年及以上、30至35年、20至30年的計發比例分別為90%、85%和80%;工作年限在10至20年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原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職生活費按本人原工資的50%計發(宋曉梧、邢偉和丁元,2007)。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適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中國政府選擇部分市縣開展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縣級為基本核算單位,主要通過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增值;參保人年滿60周歲后,根據其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總額計發養老金。1998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從民政部移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正在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主要是加大地方公共財政對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扶持力度,目的是建立以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多元籌集機制,吸引更多農村居民參加養老保險,并繼續提高保障水平。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2006年4月,國務院提出建立適合被征地農民特點與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地農民的不同年齡,制定保持其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和養老保障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從當地政府批準的安置補助費和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中統一安排,兩項費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2006年10月,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應該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2007年4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對沒有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沒有按規定履行征地報批前有關程序的,一律不予報批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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