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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和《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市環保局應當每年發布本市年度環境狀況公報” 的規定,現發布2009年度《上海市環境狀況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