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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地處川西北高原,所轄13縣均為連片扶貧開發特困縣。近年來,在探索扶貧開發金融服務工作的過程中,一方面各類資源得到有效整合,實現了信貸資金精準投放,另一方面也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影響了連片特困地區金融服務水平的提升。
制約因素
一是產業基礎薄弱發展轉型緩慢。州內農牧業以分散經營為主,專業化和集約化程度較低,生產方式原始粗放,效率不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緩慢。部分農牧民“等、靠、要”思想嚴重,缺乏擴大經營規模的自主意識。州內工業企業多屬粗加工企業,位于產業鏈上游,轉型緩慢,加之近年來受次生災害和經濟下行壓力影響,企業盈利水平普遍較低,發展后勁不足。
二是農村金融產品與服務創新不足。金融機構在發放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村企業貸款時,基本參照企業法人標準,缺乏符合其經營特點的授信管理、信用評級和利率管理等制度。農村經營主體由于缺少有效擔保物,獲得貸款較難。金融機構主要以小額農戶信用貸款作為支持農村經營主體的主要金融產品,但該類產品存在額度小、期限短的缺陷,無法滿足現代農業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需要。州內的國有商業銀行信貸準入門檻較高,貸款申請需逐級上報省分行或總行審批,流程繁雜、耗時較長,容易導致申請人錯過貸款的最佳使用時期。
三是貸款風險分擔補償機制缺位。州內商業保險機構覆蓋面不廣,保險補償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汶川“5·12”大地震后,州內次生災害頻發,部分商業保險機構對工程與企業設備保險準入趨嚴,導致部分企業無法投保,增大了銀行貸款風險。此外,州內擔保業發展緩慢,融資性擔保公司數量少,注冊資本少,擔保能力有限。國有商業銀行對風險管控較嚴,對擔保公司實行名單制管理,并且對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占比進行壓降,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分擔作用十分微弱。
四是區域金融生態環境有待優化。州內金融生態環境尚未形成吸引內外部投資的“洼地”效應。如:部分農牧民將貸款視為政府補助資金,到期不愿歸還;部分農牧民甚至認為貸款只要拖欠一段時間就會得到減免。個別政府部門對治理逃廢債務的決心和措施還不夠得力。
相關建議
一是加大貨幣政策的支持力度。對連片特困地區,人民銀行在支農再貸款、再貼現及合意貸款等方面要予以傾斜,建立支農再貸款臺賬,加強支農再貸款投向、數量、質量監測,以確保支農再貸款有效服務于“三農”。要督促金融機構制定差異化信貸政策,對連片特困地區優質信貸項目實行信貸計劃優先安排、信貸規模適度放寬、貸款利率適度下浮、貸款期限適度延長等支持措施。對發放的支持連片特困地區形成的不良貸款實行差異化考核,適當提高此類不良貸款率的容忍度。
二是爭取財稅政策的支持配合。人民銀行要積極爭取當地財稅部門的支持配合,建立財政獎補、貸款貼息、擔保基金、風險補償基金等金融配套措施,切實降低涉農企業、農戶的貸款成本。要有效整合農業、畜牧業、科技等各類專項資金,發揮其合力作用。要全面落實農戶貸款稅收優惠、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等政策,降低連片特困地區金融機構經營成本,調動其布點展業的積極性。
三是拓展涉農保險擔保的保障功能。保險機構要加大涉農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農牧民的保險意識。要積極拓展保險市場,擴大承保規模,推動產品創新,健全涉農保險品種。逐步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覆蓋面,將符合連片特困地區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的種植業、養殖業等項目納入政策性農業保險。建立農業保險與農村信貸相結合的保銀互動機制,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同時,應適度發展融資性擔保公司,發揮其降低農業貸款風險的輔助作用。
四是發揮示范基地的引領作用。要選擇一批有示范引領作用的農業產業化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示范基地,并以基地建設為載體,加大信貸和財政政策的支持力度,實現政策與產業精準對接。要突出解決示范基地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創新解決擔保抵押問題,將示范基地打造成扶貧開發金融服務的標桿。通過示范基地的輻射帶動,提升改善廣大農牧民的生產經營理念和生產經營方式。同時,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生態農牧業、綠色加工業、旅游業等產業的發展,有效抑制高耗能、高污染等落后產能的發展。
五是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通過強化對金融機構的指導和與政府部門的合作,加大農村及小微企業銀行、非銀行信息采集、錄入,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擴大企業信用報告應用范圍,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入連片特困地區扶貧開發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