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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26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今天在其官網公布關于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要引導慈善捐贈面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并暢通慈善捐贈渠道,激發社會慈善捐贈熱情。
意見要求,要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積極構建有利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的政策體系,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著力解決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引導慈善捐贈面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并暢通慈善捐贈渠道,激發社會慈善捐贈熱情。鼓勵成立為流浪乞討人員服務的社會組織,通過采取設立孵化基地、簡化登記程序、探索直接登記等方式為成立以服務流浪乞討人員為宗旨的社會組織提供便利。救助管理機構要因地制宜、整合資源,逐步引入社會力量承擔事務性、專業性救助服務。有條件的救助管理機構可向開展救助服務的社會力量提供服務場所。
意見提出,要加大資金支持。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經費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解決流浪乞討人員生活照料、醫療救治、教育矯治等服務需求。要明確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項目的資金用途、受益對象、實施地域、進度安排、目標任務和考核指標,堅持權責明確、公開透明、節儉增效,嚴格資金管理,強化績效評價。
意見指出,各地要支持和幫助參與救助服務的社會組織、服務機構加強能力建設,明確服務要求和工作準則,使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實現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的專業化、規范化、精細化。參與救助服務的社會組織、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需求加強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專業技術人才的配置力度,完善服務設施和條件,在設施設備、工作團隊、專業技能、管理制度、風險控制等方面,滿足維護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的需要。
意見強調,要加強評估監督。各地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建立評估制度,直接或委托專業社會工作機構、評估機構對社會力量開展救助服務的方式、能力、水平和效果進行定期評估,對救助效果和社會影響好的社會組織、服務機構和項目要優先、重點扶持,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予以協調解決。對不適宜繼續開展救助服務的社會組織、服務機構和項目,要及時進行警示、終止和公布,做好項目終止等后續工作,妥善安置受助人員。發現有虐待、傷害流浪乞討人員或非法用工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勞動監察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