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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日前下發關于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主動救助服務的積極性,引導企事業單位、工商業者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提供資金、物品、設施設備和智力支持。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經費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解決流浪乞討人員生活照料、醫療救治、教育矯治等服務需求。全文如下:
民政部關于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形成了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良好局面。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為維護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為了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中的積極作用,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的重要意義
流浪乞討人員居無定所、生活無著、身處困境,回歸家庭融入社會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難,需要全社會的關愛與幫扶。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是創新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體制的重要舉措,是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幫助流浪乞討人員擺脫困境的重要力量。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有利于及時發現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保障其基本生存權益;有利于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個性化、多元化、專業化的救助服務,提高救助服務成效;有利于弘揚社會互助和志愿服務精神,促進社會成員團結友愛;有利于拓寬救助服務途徑和方式,形成群防群助的工作局面。各地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充分認識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的重要意義,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開展慈善捐助、實施公益項目、志愿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積極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
二、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為民解困的理念,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構建政府管理與社會自治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體制要求,健全機制,完善政策,落實責任,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大力推動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社會化,確保流浪乞討人員得到及時、有效、專業的救助服務,幫助其回歸家庭,融入社會。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社會。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作為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提供救助服務的過程中,秉持公益慈善理念,扶危濟困,服務社會,共創和諧。
堅持引導培育、優勢互補。通過政策指導、購買服務和能力建設等方式營造支持性環境,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靈活性、專業性等優勢,與政府機構形成優勢互補、良性互動。
堅持依法救助、規范管理。開展救助服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救助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規范服務流程,實行信息公開,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堅持統籌協調、分類指導。將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納入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堅持屬地管理和分類指導,支持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在其業務和活動范圍內開展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
三、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救助服務中的積極作用。
(一)開展主動救助服務。各地民政部門要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納入和諧社區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積極引導支持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社區社會組織和其他專業性社會組織開展主動救助服務,為其勸導流浪乞討人員到救助管理機構求助提供便利。要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主動救助服務的積極性,動員引導支持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和社會熱心人士及時報告流浪乞討人員線索,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必要的應急救助服務,引導企事業單位、工商業者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提供資金、物品、設施設備和智力支持。
(二)提供專業救助服務。各地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可以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委托等方式,由愛心家庭和依法登記的福利機構、護理機構為特殊受助人員提供生活照料服務。可以通過與社會工作機構、心理咨詢機構、康復治療機構、教育培訓機構和社會組織開展項目合作的方式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心理疏導、教育矯治、行為干預、康復訓練和技能培訓等專業救助服務。通過在救助管理機構設置志愿者活動基地、實習基地等形式,積極引導支持醫生、教師、法律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心理咨詢師等專業人士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專業志愿服務。
(三)做好預防幫扶服務。各地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積極引導支持村(居)委會、社會組織、志愿服務團隊等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源頭預防工作,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政策法制宣傳,弘揚社會公德,對流浪乞討人員及其家庭進行疏導、幫扶,促使其家庭依法履行贍養、撫養責任和義務,使流浪乞討人員融入正常社會生活。積極動員引導職業培訓機構和愛心企業為勞動年齡內具備勞動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和就業幫扶,使其自立、自強,擺脫流浪乞討的困境。
四、加大對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積極構建有利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的政策體系,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著力解決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引導慈善捐贈面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并暢通慈善捐贈渠道,激發社會慈善捐贈熱情。鼓勵成立為流浪乞討人員服務的社會組織,通過采取設立孵化基地、簡化登記程序、探索直接登記等方式為成立以服務流浪乞討人員為宗旨的社會組織提供便利。救助管理機構要因地制宜、整合資源,逐步引入社會力量承擔事務性、專業性救助服務。有條件的救助管理機構可向開展救助服務的社會力量提供服務場所。
(二)加大資金支持。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經費補貼、“以獎代補”等方式,解決流浪乞討人員生活照料、醫療救治、教育矯治等服務需求。要按照《中央財政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1〕190號)要求,明確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項目的資金用途、受益對象、實施地域、進度安排、目標任務和考核指標,堅持權責明確、公開透明、節儉增效,嚴格資金管理,強化績效評價。
(三)加大技術支持。各地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加強對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的技術支持,定期開展政策法規、行業標準、服務規范、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幫助其依法依規開展救助服務。要在管理規范、服務水平較高的救助管理機構建立教育培訓、實習示范基地,為從事救助服務的社會機構培養骨干人才,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專業技能和服務水平。要進一步加強理論研究,制定服務標準,編寫專業教材,開發實用技術,為推動救助服務社會化打下堅實基礎。
五、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的健康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將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履行部門職責,認真落實相關政策措施,不斷完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要加強工作指導,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和實施辦法,穩步推進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工作。要按照公開招標、公平競爭的原則,向社會公開購買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項目的內容、程序、方式和參與條件,通過競爭性方式購買社會服務,實現“多中選好、好中選優”。
(二)加強能力建設。各地要支持和幫助參與救助服務的社會組織、服務機構加強能力建設,明確服務要求和工作準則,使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實現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的專業化、規范化、精細化。參與救助服務的社會組織、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需求加強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專業技術人才的配置力度,完善服務設施和條件,在設施設備、工作團隊、專業技能、管理制度、風險控制等方面,滿足維護流浪乞討人員合法權益的需要。
(三)加強評估監督。各地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建立評估制度,直接或委托專業社會工作機構、評估機構對社會力量開展救助服務的方式、能力、水平和效果進行定期評估,對救助效果和社會影響好的社會組織、服務機構和項目要優先、重點扶持,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予以協調解決。對不適宜繼續開展救助服務的社會組織、服務機構和項目,要及時進行警示、終止和公布,做好項目終止等后續工作,妥善安置受助人員。發現有虐待、傷害流浪乞討人員或非法用工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勞動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四)加強引導推廣。各地要密切關注本地區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的現狀和趨勢,引導社會組織、服務機構加強自身建設,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公開財務收支。要注重培育先進典型,對管理規范、服務優質、貢獻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充分發揮社會聲譽良好、管理服務規范、專業能力突出、工作效果顯著的社會組織、服務機構和公益項目的引領作用。要通過交流、示范、激勵等方式推廣先進經驗,引導和帶動更多的社會組織和愛心人士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促進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工作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