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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建立了穩定的扶貧工作機構,指在省級是否建立專門負責扶貧開發工作的常設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并有經費保障。
(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
5.減緩貧困,共三項指標:
5.1貧困人口變化率(%),指考核年度本省按國家扶貧標準計算的農村貧困人口與上一年度相比變動的比率。計算公式:
5.2連片特困地區和重點縣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率(%),指考核年度本省連片特困地區和重點縣與上一年度相比按可比價格計算的農民人均純收入變化率。計算公式:
5.3連片特困地區和重點縣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增長率(%),指考核年度本省連片特困地區和重點縣與上一年度相比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變化率。計算公式:
6.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情況,共七項指標:
6.1安全飲用水人口占總人口比重的增加幅度(百分點)。安全飲用水人口,限于資料,安全飲用水沒有嚴格按照衛生部關于安全飲用水的3個標準定義,而是指在取得飲用水不困難的情況下,飲用無污染的自來水、深井水和淺井水的人口。
安全飲用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的增加幅度,指考核年度本省連片特困地區和重點縣獲得安全飲用水農村人口所占比重與上一年度相比的變化幅度。計算公式:
6.2通電自然村的增長率(%),指考核年度本省連片特困地區和重點縣能夠使用電力資源進行生產和生活的自然村數量與上一年度相比的變化率。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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