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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本報記者張維
今年入夏以來的極端天氣,引發了多地城市內澇,并出現了數起人身傷亡事故。
6月23日,北京暴雨突至,蘋果園街道辦事處東側50米處的井蓋頂開,兩名幫忙推車的男子因為井蓋“消失”而不慎墜入排水井中被水沖走身亡。
7月3日,成都遭遇暴雨,市區多個地段被大水淹沒。在洗面橋街14號前,兩位市民從水中經過時,不幸被電擊倒身亡。
7月18日,南京暴雨導致邁皋橋的十里長溝河水暴漲,一名17歲女孩跌入溝中被大水沖走。
“天災”還是“人禍”?被暴雨吞噬的無辜生命,該由誰為他們承擔起責任?
正方:屬于不可抗力政府無責
據媒體報道,北京暴雨中兩名死者的家屬通過與死者所在企業及市政管理部門接觸,已經拿到了賠償款,其中包括政府支付的“補償救濟金”。石景山區政府相關部門在事發后稱,事故因天氣緣故所致,政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會承擔救援、監管善后以及救助責任,對經濟困難的死者家中,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補助。
成都暴雨電擊事件未見下文。
南京的相關河溝養護單位則因河溝沒有及時設置警示標牌,陷于網友的一片聲討之中。
政府管理部門在這類事件中究竟應否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政府管理部門只要能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日常的管理責任,就可以免責。畢竟突如其來的暴雨具有某種不可抗力的性質,而當下我國經濟還沒有發展到令所有市政設施都能盡善盡美到可以抵御一切自然災害的地步。
“我們總是走不出一個誤區:死了人就一定要有人來為此承擔責任,一定要涉及到賠償。”張新寶說。在他看來,很多突發的災難性事件中并無事故責任人,這就有如一個人走在大街上被雷擊死,無人需要為其賠償。
蘇州大學法學院的方新軍副教授對于后兩個案例的分析,也持與張新寶一樣的看法:“北京案中,主要是考慮能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關于交往安全義務的相關規定,但是根據該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的不承擔責任。即使天氣預報極其準確,相關部門也無法將所有的井蓋加固,因此并不承擔侵權責任。南京邁皋橋案件也是同樣的道理。”不過,他同時認為,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讓政府和受害者公平分擔損失。
反方:內澇是人禍管理者有責
相反的意見認為:“城市里的內澇絕對不是天災,而是不折不扣的人禍”。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吳革明確表示:“這涉及到管理者的能力和水平問題。固然不排除其中有自然因素,但如果認定其就是‘天災’的話,那么暴雨的黃色預警又起了什么作用?管理者在已經預知到將有暴雨來臨的情況下為何未采取有效預防和管理措施?”
他舉了美國一個著名的判例——“奪命椰子案”來說明。上世紀六十年代,一名游客在沙灘上被一顆掉下的椰子擊中而死亡。游客的弟弟將夏威夷州政府告上法庭,以政府未盡到對椰林的監管職責,要求夏威夷州政府賠償1億美元。夏威夷州政府辯稱:州政府已通過設立警告牌警示游客,且椰子自由墜落屬不可抗力。最終,大法官判定夏威夷州政府敗訴。
在吳革看來,管理者即使沒有明顯過錯也須承擔責任的立法精神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就有體現。其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百二十七條分別對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做了規定,都提到一個“管理人”或“所有人”的責任主體。作為市政設施的管理者和所有者的政府,需要承擔責任。
至于責任如何承擔,吳革認為,賠償標準與通常的侵權賠償標準并無二致。這種說法也得到了張新寶的認同:“政府如果在這類事件中有過錯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確定即可。”
專家:政府負有公共安全責任
暴雨能否認定為不可抗力,是學者們在看待此問題上產生分歧的關鍵點。
方新軍分析,隨著科技的發展,天氣預報已經越來越準確,因此不可抗力的認定逐漸趨于嚴格。方新軍告訴記者,政府應盡職履責,承擔其公共安全責任。他提到一個侵權法上的經典案例——德國“道路撒鹽案”。
1903年,原告于夜間在供公眾通行的石階上跌倒受傷。因被告市政府并未除雪,也沒有在道路上撒鹽,原告請求賠償。法院認為,無論國家或私人,對公眾均負有增進福祉的義務,若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違反此義務,不僅屬于公法義務的違反,同時也構成民法上的侵權行為。
方新軍表示,這一判例我們可以得到借鑒:政府對于公眾的公共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義務。對于當下中國來說,加強政府的公共安全責任非常必要。
吳革也說:“慘劇已經發生,這不是最可怕的,怕的就是政府和社會以為是‘天災’,須知,自然的風險無處不在,將這些風險降到最低,是政府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內容。政府對于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應當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為標準。”
本報北京7月21日訊 (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