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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5月12日是我國第三個“防災減災日”,今年的主題是“防災減災從我做起”。5月9日至15日是“防災減災宣傳周”。本報從今天起,將推出防災減災宣傳周專欄,重點報道我國防災減災法治建設現狀、問題和建議。
□ 防災減災宣傳周
“應對地震、火災、洪旱、臺風、泥石流、沙塵暴等常規自然災害,我國已經基本做到一事一法。”承擔國家減災委重要課題——防災減災法立法研究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林鴻潮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據介紹,除了突發事件應對法這一基本應急法,目前關于防災減災的法律包括水法、防沙治沙法、防洪法、氣象法、防震減災法、森林法等;行政法規有《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防汛條例》、《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共計30余部。
此外,我國還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國家綜合減災十一五規劃》等一些減災的專項規劃,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災害分級管理、屬地管理為主的減災救災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法治是應對災害的主心骨
我國自然災害多發、頻發,是世界上受自然災害影響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幾乎每年都發生多次重特大自然災害。據民政部統計,近20年來,我國因遭受各類自然災害每年平均死亡約4300人,倒塌民房約300萬間。2011年一季度,全國自然災害造成1.7億人次受災,因災死亡75人,失蹤11人,緊急轉移安置81.9萬人次;農作物受災11380.1千公頃,其中絕收281.8千公頃;倒塌房屋11.3萬間,損壞房屋38.1萬間;因災直接經濟損失480.5億元。
“災害發生之后,大家都感覺黨和政府是主心骨。作為管理主體,黨和政府的主心骨又是什么?應該是應急法治。如此,我們的腰桿硬了,底氣足了,工作成效也比僅僅靠政治優勢和舉國體制(這是必要的)會更好。”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執行會長高小平表示,防災減災的立法和法治建設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
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機制基本形成
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關于應對各種自然災害的法律法規開始逐步建立起來。按照林洪潮的說法,這類規范的建設大體經歷了這樣一個發展階段:先從一事一法,發展到有了基本法,再向一個階段一法的方向發展。總體而言,我國是一事一法為主,防震、防洪抗旱、防震減災、防沙治沙、氣象、消防等方面基本上都做到了有法可依。
“當然,突發事件應對法作為基本法,可適用于各類各級突發事件應對的各階段。但由于其規定還需細化,在應對災難的某些環節上尚缺可操作性,所以保險和救助等階段也需要專門規定。”已出臺的《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災害事故醫療救援管理辦法》、《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等就屬于這類規范。
在相關法律規范的推動下,近年尤其是“5·12”汶川地震以來的3年,我國減災救災綜合能力建設也得到了同步加強。以自然災害救助為例,據民政部介紹,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規定,全國所有省、直轄市、自治區和地市,98%的縣、89.8%的鄉鎮(街道)、55.4%的行政村(社區)制定了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由國家減災委員會統一組織、領導,民政等涉災部門各負其責,上下聯動、左右互動、軍地合作、良性運轉、專家積極參與的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機制基本形成。
一事一法應對巨災仍顯不足
盡管“一事一法”的立法進路在我國的抗災減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三年的南方雪災、汶川地震、西南大旱、玉樹地震等巨災的沖擊,也使得現有的災害法律體系表現出捉襟見肘的不足。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會長、國家減災委員會專家委委員應松年教授表示:“以‘一事一法’為特點,一個災種由一部法律作出規定,一部法律又由一個部門來執行,可能導致一旦出現新的災種,應對工作將面臨無法可依的局面;而過度強調部門應對、專業分工,也與災害管理的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原則背道而馳,尤其在應對復合型巨災時會給救災工作帶來很大難度。”他從去年就開始呼吁:“單行法應付不了難以預測的巨災,急需綜合性的法律體系。”
林洪潮也表示:“在單行立法都比較齊備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考慮將其上升為統一的防災減災法,并在此基礎上繼續推動一階段一法。” 本報記者 張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