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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釋義】本條是關于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地位、主要任務和基本方針的規定。
第一款明確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地位,即,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發展中國家,用不足世界7%的耕地,養活世界21%的人口。人口多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最大難題。因此,我國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將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確立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策。
第二款明確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控制人口數量是指控制人口過快增長,以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人口規模和人口環境;提高人口素質是指運用科學手段,努力減少出生缺陷的發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通過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提高國民的身體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主要是指國家堅持對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明確各級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以及社會各方面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責。
第三款規定了我國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針和政策措施,即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同時,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給予必要的獎勵,制定優惠政策,推動有關部門制定有利于計劃生育的相關社會經濟政策,通過多種途徑,建立有利于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