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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釋義】本條是關于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和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
第一款規定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這就要求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都必須嚴格遵守依法行政的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
(1)行政機關在制定規范、實施立法活動等抽象行政行為時應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優先的要求;
(2)行政機關在作出決策以及具體行政行為時應遵循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必須體現權、責統一的原則,不僅要遵守或依據實體法,也要遵守程序法,所有違法行為必須予以撤銷或改變;
(3)一切行政行為都要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嚴格依法行政,不斷提高計劃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也是計劃生育工作改革發展的客觀需要。由于我國計劃生育工作是在社會生產力還不發達、社會保障制度還不健全、群眾的生育意愿與生育政策之間還有差距、群眾實行計劃生育后的實際困難還不能完全解決的情況下開展的,做好計劃生育工作還有很大的難度。多年來,國家始終強調要實現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兩個轉變”,改變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嚴格執行“七個不準”的規定,要求將“七個不準”規定向廣大人民群眾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實行計劃生育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制度,建立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使計劃生育的全部管理與服務工作納入法制軌道。
第二款規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予以協助。為了更好地明確和規范計劃生育行政行為,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正確履行法定職責,保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計劃生育工作的工作秩序,總則中明確規定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受法律保護,危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應予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