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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執行規定單位處罰低
《意見稿》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意見稿中法律責任規定得還不夠細,1000元到5000元的罰款額度有點低”。律師方正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有很多單位不執行產假規定,但會給予女員工一定的補助,或多發點工資,女員工也就沒有意見。現在產假是90天都有好多用人單位不執行。不執行條例,違反了哪些規定,應相應給予什么處罰,要是能細化到這個程度就更好了。”
而不少媽媽們則表示,5000元對單位來說是“小意思”,起不到“威懾”作用。而且不少單位利用各種“潛規則”來剝奪媽媽們的“產假”,不明確規定,可能造成“有冤無處訴”。
社保繳納額度或增加
根據國家規定,凡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的生育婦女,可自生產或流產后90天內向單位或個人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申請手續。
可是,產假延長,申領生育保險金的額度也將增加,這筆不小的社保支出由誰買單呢?
據了解,生育保險金等于“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其中, 生育醫療費補貼的支付標準為: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生育醫療費補貼按上面計算,一般正常生產就是3000元。
而生育生活津貼=繳費基數×產假時間。如果繳了醫保金的婦女每人增加8天產假,政府生育保險金的支出勢必大大增加。增加的費用究竟是由企業買單,還是會提高參保人員繳費額度,轉嫁到居民身上?
在此次《意見稿》中對此并未明確,一旦產假延長,增加的費用由誰來買單尚是未知數。
女職工職場壓力恐更大
因為想多請一個月假度過產后憂郁期,北京某公司職員小李被單位通知解聘。“公司經理口頭答應了我,讓我快遞相關資料過去,誰知道公司人事竟然拒收我的假條,公司一天都不能讓我再休息,以我曠工為由將我開除。”
小李說,在很多民營企業,正常的產假都不能休足,像她這樣想請假的“更不受待見,只有等待開除的份兒。”
不少職業女性擔心,能夠延長產假本應是件好事,不過如此一來,自己的職場壓力可能會更大。“很多老板將更不愿意要女性,職場歧視會更嚴重。”或者很有可能休完一個產假回來,自己的職位已經被“架空了”。
事實上,《意見稿》一出臺,不少私營“小老板”就大呼“吃不消”。 “我們小公司‘一個蘿卜一個坑’,休這么長的產假吃不消,當初我就在合同上留了一手,給了她們45天產假。”一名個體經營的“小老板”在網上發帖稱自己反對延長產假,他表示,雖然自己做的不符合國家規定,不過跟很多同行的小公司相比,自己“45天”算是“厚道的了”。
“今天中午知道產假又增加了,那幾個女職工就在外面辦公室鬧開了。真不知道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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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福利全流程一覽
女性從懷孕開始到生產結束,究竟可享有哪些福利及假期呢?
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從確診懷孕開始,產前檢查應作為公假處理,單位不可扣減薪資。懷孕至7個月以上,到了孕晚期,每天可享受1個小時的工間休息,孕婦不能安排夜間勞動,一些特殊情況還可請產前假。
據原規定,女員工生育應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3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難產(剖宮產以及產程中使用吸宮器、產鉗等非正常順產的平產水術者)增加產假15天。
產假結束直至嬰兒一周歲,屬于哺乳期,對于哺乳期的女職工,用工單位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每次授乳時間為30分鐘,也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6個半月。■本報記者 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