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將對《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提出修訂建議
□晚報記者 李征 實習生 陳伊萍
昨天,在上海市“共青團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面對面”活動暨第二屆12355上海青少年權益保護論壇上,記者獲悉,今年兩會期間,專家將對目前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提出修訂和完善的建議。
為特殊孩子安排政府監護人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系2005年3月施行,距今已近5年,專家認為,對條例進行補充和修改相當有必要。總體說來,從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國家機關保護等多個方面,完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進一步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
“應該補充規定由政府民政部門作為監護人的情況,因為社會上沒有監護人的未成年人數量不在少數,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無疑是政府的責任。 ”專家們建議對條例當中的“家庭保護”部分進行補充,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規定政府為其監護人,對這些需要特殊保護的孩子進行監護,這對他們的健康成長是必要的。
未成年人智力成果不受侵犯
在“學校保護”方面,專家們共提出了三項建議。
首先,鑒于部分學校中存在著一些有損學校形象的行為,如學校、教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費用、以罰款手段懲處違反校規的學生和強行要求學生捐款捐物等,為了更好地保護學生的合法利益,專家建議條例對以上行為也進行規制。
其次,由于來滬務工經商人員在上海市人口中占了很大比重,他們的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問題日益突出,所以應該保護來滬務工經商人員的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
最后,有特殊天賦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寶貴財富,應特別保護他們的利益,關心他們的身心健康,保護他們的智力成果或者其他成果不受侵犯。所以,建議條例明確相關規定,對他們的合法權益予以必要的保護。
流浪兒童等權益受關注
在“社會保護”方面,專家們也提出了兩項建議。一是隨著社會發展,不少未成年學生都乘坐包租的車輛上下學,為了保障廣大學生的人身安全,使用車輛從事接送未成年學生業務的單位或者駕駛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核定的車輛限乘人數安排運送未成年學生,保證使用車輛的安全性能。所以,對上述工作人員的義務應作出規定,以保證廣大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
另外,未成年人作為社會中的一個弱勢群體需要保護,這些對象包括殘疾未成年人;棄兒、孤兒、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外來人員未成年子女。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有針對性地采取教育和保護措施。專家認為,應對“生活無著”和“受虐待”的標準作出更為具體的規定,建立對此類未成年人的監測預警和緊急救助機制,未保、公安、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而對未成年人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救助費用,可納入本級政府預算。
公安機關為校園治安負責
最后,專家們在 “國家機關保護”方面提出了兩項建議,一是為了使政府基層部門的工作更具操作性,應對各街道辦事處和各鎮人民政府的具體職能作出詳盡的規定,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良好的學校周邊治安環境是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必要條件,公安機關對校園周邊的治安環境負有主要責任,公安機關應當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及時制止、處理中小學校周邊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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