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上午,黔東南州委、州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在凱里召開新聞媒體通氣會,通報了關于舉報“鎮遠縣蕉溪鎮三名嬰兒不知去向”問題調查處理情況,6名涉及此事的相關責任人被處理。會上,有關負責人說,目前此事還在繼續調查之中,黔東南州委、州政府的態度是:不回避、不姑息,查實一起、處理一起。
通報稱,近日,有媒體報道黔東南州“鎮遠縣違規收養嬰兒”的問題,在社會上造成了較大影響。黔東南州委、州政府對此高度重視,主要領導要求盡快調查,弄清事情真相。
通報稱,早在今年2月,黔東南州紀委就收到反映鎮遠縣蕉溪鎮三名嬰兒不知去向的舉報信件,州紀委當即責成鎮遠縣紀委組織人員對此問題開展調查,并于5月形成了“關于反映鎮遠縣蕉溪鎮三名嬰兒不知去向等問題的調查報告”。
6月23日,州、縣聯合調查組在鎮遠縣開展深入調查工作。調查表明,鎮遠縣蕉溪鎮有關干部在將嬰兒送往鎮遠縣社會福利院收養過程中確實存在違反有關規定的問題,但福利院涉外送養的嬰兒手續符合有關規定。
據查,鎮遠縣蕉溪鎮田溪村李澤吉夫婦于2004年3月21日將超生嬰兒(女嬰)送堂兄李代武家收養。李代武夫婦向鎮干部謊稱該嬰兒是自己撿的,且李代武夫婦不符合收養條件,蕉溪鎮計生辦干部不作核實便于2004年4月20日以撿(拾)棄嬰名義送縣福利院,福利院于2007年1月7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將嬰兒涉外送養;
鎮遠縣蕉溪鎮柳溪村羅幸斌夫婦于農歷2003年8月將在家生育的第二孩(女嬰)于產后的第4天送給其妹羅幸群家收養。因羅幸群和其婆母楊勝英向鎮干部謊稱該嬰兒是撿拾的,且羅幸群不符合收養條件,蕉溪鎮計生辦干部不作核實,便于2004年7月28日以撿(拾)棄嬰名義送縣福利院,福利院于2006年12月10日按照相關規定將該嬰兒涉外送養;
鎮遠縣蕉溪鎮田溪村養育組陸顯德、楊水英夫婦于2003年12月27日超生。2004年6月8日被蕉溪鎮駐田溪村計生干部石光應到該村進行人口信息調查時發現,石光應誤導楊水英自愿將超生女嬰送福利院收養,并與另一位鎮干部王道華一同將嬰兒以撿(拾)棄嬰的身份送到縣福利院,縣福利院于2006年12月10日按照相關規定將該嬰兒涉外送養。
據核實,鎮遠縣社會福利院,于1995年6月開始開展棄嬰收養工作,2002年5月開展棄嬰涉外送養工作,到2009年6月23日,先后收養81個棄嬰,均記錄在冊,建有“鎮遠社會福利院棄嬰登記表”。
縣福利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關于社會福利機構涉外送養工作的若干規定等規定開展棄嬰涉外送養工作,先后辦理涉外送養的60人程序合法,并按照國際慣例,收養人每人捐贈3000美元。
調查認為,蕉溪鎮計生干部石光應等在明知女嬰是陸顯德、楊水英夫婦親生的情況下,誤導楊水英將嬰兒送往縣福利院。石光應和王道華將超生女嬰作為棄嬰送縣福利院收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鎮遠縣紀委監察局依據有關規定,分別對蕉溪鎮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
時任蕉溪鎮黨委書記、現任鎮遠林業局黨組書記的潘建國,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時任蕉溪鎮人民政府鎮長、現任鎮遠縣經貿局局長的吳常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蕉溪鎮人民政府副鎮長田榮保,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時任蕉溪鎮人民政府鎮長助理、現任鎮遠縣直機關工委副書記的王道華負有直接責任,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蕉溪鎮計生辦主任田世武,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蕉溪鎮計生干部石光應,負有直接責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新聞背景:
7月1日,《南方都市報》以“‘制造’棄嬰”為題,長篇報道了“鎮遠棄嬰事件”。該篇報道在摘要中稱,“貴州鎮遠縣福利院將交不出罰款的超生嬰兒強行抱走→在公告中稱之為“棄嬰”→送養國外牟利→每送養一名孩子,福利院可獲3000美金贊助;”
該篇報道的記者多方調查后認為,“多方證據表明,這些從親生父母,或者養父母手中強行抱走的孩子,被鎮遠縣福利院“制造”成了孤兒……”
該篇報道一出,在社會上,特別是在網絡上引起強烈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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