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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這起損毀事件究竟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張教授談了自己的觀點。“被損毀文物是一級乙文物,肯定價值連城的!”張教授說,既然價值連城,就意味著所造成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那么造成嚴重后果的原因是什么,是誰導致的,確定因和果才能厘清責任。
“可從監管者和具體操作者這兩個身份來分析。”對于監管者,如果違反規定,超越職權范疇安排移動這個文物,或過度使用職權安排移動這個文物,結果導致文物破損,那么監管者涉嫌構成濫用職權;如果監管者在職權范疇內,按照相關操作規程安排移動文物,但未盡到監管責任,結果導致損毀,那么監管者涉嫌玩忽職守。
不論是濫用職權還是玩忽職守,都屬于瀆職犯罪,應由檢察機關立案調查。
再就是具體操作人員責任,根據報道內容:“故宮就宋代哥窯瓷器損壞作出說明:人員操作有失誤。”張教授說,如果最終確定是人員操作失誤,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規定,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過失損毀文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至于損毀后隱瞞、緩報、謊報等行為都是加重刑罰的情節。文/記者侯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