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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海建中國網時事評論員
“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3個月后,受傷游客首次向動物園提出賠償要求,而八達嶺野生動物園則表示自己沒有責任不需賠償,即使賠也是人道主義補償。10月20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負責人表示,在經營行為中,保護消費者安全是經營者的第一責任;在責任主體中,經營者是保護消費者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消費者“違規”不等于經營者無責。(10月23日工人日報)
下車逾矩、老虎傷人,事件倒也不復雜。但,偏偏是因為諸多“幕后花絮”,加之“任性、作死”的情緒化口水,令這起動物園事件,由法律糾葛轉化為道德話題。只是,不少人在普及規矩和紀律的時候,有意無意規避了基于消費法律關系、旅游合同關系、侵權責任關系之上的權責考量。好在作為娘家人的中消協說了句公道話:消費者“違規”不等于經營者無責。
這個邏輯判斷,并非出于情緒偏袒。固然,動物園曾與游客簽署《自駕車入園游覽車損協議書》,“如因違反上述規定(嚴禁下車等)發生的車輛損傷和人員傷害,自駕車主應負相應的責任”。不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說得更明白一點,在底線的安全保障責任上,“最終解釋權”不是動物園的家規、而是明文法律。這就像老板跟員工簽訂的“工傷死亡概不負責”協定一樣,縱使郎情妾意、真實表達,奈何協議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這里其實包含兩個層面:第一,生產經營者不能以格式合同作為自己的“免責金牌”,無效條款無法PK國家法律。第二,既然消法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那么,園方僅僅警示或簽署協議,顯然涉嫌義務履行不充分。這也就是中消協所說的,起碼應該“對車輛加裝防護裝置、挖掘隔離壕溝、配備自衛工具等,同時應設置救生員,配置麻醉槍等設備。”對老虎的有效管束、對風險的最大防范,這是保障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一言蔽之,此事中動物園恐怕不能僅僅承擔“人道主義補償”的輕佻責任。
有一點是肯定的:這世間的公理和正義,并不會因為身份標簽而變化。坊間對當事人的質疑與批評,是輿論基于秩序的考量,但絕非專業司法的審判。無論當事人是怎么的表現或身份,都無妨其合法求償權的依法兌現。眼下,中消協的發聲,不過重申了一個老理——經營者之責優先于消費者守規。只有恪守這個共識,弱勢游客的權益才不至于在眾聲喧嘩中雨打風吹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