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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后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8月22日《北京晨報》)
公務員群體中在社會組織兼職的,從數量上講,只是少數,可是,他們同時也是“關鍵少數”,在公務員序列里有一定的身份地位,在社會組織里同樣處于領導位置。這種現象的存在,導致社會組織權力化、組織成員官員化,甚至讓這些組織成為“二政府”。因為權力以及權力影響力會自然而然地進入社會組織之中,并且,時常“替組織做主”,致使社會組織變質變味,嚴重影響社會組織自身的健康成長。
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的生力軍。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創新社會治理的新目標,明確指出,改進社會治理方式,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有關人士指出,社會組織可以利用自身的調節功能來紓緩矛盾、化解糾紛,使得社會沖突能夠在動態中實現某種平衡。當社會組織的生力軍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就能最大化節約社會治理的成本,進而實現社會治理效益與效率的最大化。
如今,社會組織更是站在時代的風口,正在被時代委以重任。新一輪行政體制改革的突出亮點,是在政府簡政放權轉變職能過程中注重發揮市場機制和社會力量作用,將該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情放給市場決定,適合社會組織承接的職能交由社會組織承擔。然而,如果依然是權力化、官員化的社會組織,既可能不能很好地承接,反而導致“隱形權力”的滋生;又可能讓簡政放權不夠徹底,或淪為一種轉移。
政府權力“做減法”,社會組織的功能與作用將“做加法”乃至于“做乘法”。眼下,在社會組織體系中,一方面存在“山寨化”,山寨社會組織攪動一池渾水,并且善于渾水摸魚,也讓一些正宗的社會組織不能做到出污泥而不染,出現“劣幣驅逐良幣”傾向;另一方面不少社會組織存在先天營養不良或營養過剩,導致“發育畸形”。從規范關鍵少數入手,就是抓主要矛盾,就是抓住了關鍵,唯如此,才能讓社會組織走進“春天里”。
(作者:李云,中國網時事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