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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扶貧》雜志 作者:馬麗文 張民析)
近期,全國發生多起兒童傷害事件,成為今年六一兒童節期間一個沉重的話題。從幼兒園虐童、父母虐童,到各地20天內曝出8起兒童遭性侵案,樁樁件件,讓人觸目驚心,如何加強未成年人的保護成為社會反思和討論的焦點。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后將指導各級法院進一步加大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的懲治力度,堅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護,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監督指導職能,根據犯罪形勢的新特點、新變化,研究制定了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明確了打擊犯罪的法律適用依據;指導各級法院在刑事司法工作中貫徹未成年人利益保護優先原則,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始終保持嚴懲重判高壓態勢,有力震懾了犯罪。
事實上,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早就明確規定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四類主體,但由于受傳統教育觀念、經濟、社會轉型、家長和相關機構監護防范意識不高、管理預防措施不健全等諸多因素的綜合影響,當前中國兒童被體罰虐待致傷致殘、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時有發生。
如本文背景資料中,繼母借“教育”之名打罵虐待繼女的案例,家庭本應是孩子的避風港,但如此父母帶給孩子的不僅僅是身體上的傷害,更多的是精神和心理上的傷害。為此,針對一些兒童在家庭中遭受暴力和虐待的情況,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呼吁盡快出臺兒童福利法。
痛定思痛,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教育、監管,加大對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迫在眉睫。但現實中,不管是外界對兒童的傷害,還是父母對孩子的虐待,其性質和行為都十分惡劣,極大地傷害了未成年人的身體和精神健康,社會危害極大,管理和監管問題比較復雜,效果也不甚明顯。有專家指出,只有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保護力量形成合力,才能斬斷伸向孩子們的“罪惡之手”。
眼下,首先要分析的是誰為罪惡打開了方便之門?誰又能保護年幼的孩子?如何才能密織一張安全網,讓孩子不再無助,讓童心不再哭泣,徹底斬斷伸向他們的毒爪?
我們來看看著名律師王海平的觀點。
傷害者往往是法定的保護主體。
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四類主體。而經常曝光的實例卻一直告訴我們:傷害者就是那些保護者。法律上他們被稱為保護者,生活中他們被稱為無良家長、“校長”(最近海南最有名)、“路人”(見深圳小悅悅事件)和“有關機關”(每次都有他們,如最近的廣州城管與當著孩子面毆打扣押攤販案)。
當無良家長以教育之名、當校長以輔導之名、當路人以事不關己之名,當有關機關以臨時工之名等等,保護者不免被污名化。繼父(母)在我們文化里本就天然賦予了惡名,校長又被惡名化。
當少年兒童被交付給父母、學校、社會、政府機構時,我們希望孩子能得到好的撫養、教育、善待、保護。同時,我們不但給了這些個人和機構以法定的權利,還用美好的文學作品去贊美歌頌父母、母校、政府給予的關懷與照顧。然而,當狼外婆的真面目顯現時,我們才知道最可怕的是以親人、師長、領導等頭銜出現的保護者。
嚴格法治首先約束保護者。
我們法律上缺少的就是對所謂保護者的約束。法律上,我們稱之為建立了從家庭到學校、社會、政府的四級保護網絡,卻對保護者可能的不法視而不見。
西方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能力讓我們難以望其項背。比如,將12周歲以下的兒童獨自關在家里,就會被認為虐待兒童而被警方拘捕。而我們國家仍然是以家務事為名把家庭交給了家長管制,家庭生活的法制規則少之又少。法制沒能起到對家庭提供行為指引、導向的功能。等到出現嚴重傷害的時候,以刑法之名出現的法律不過是事后懲治了。學校層面的法律約束仍然是以人身傷害為主的事后懲治,而以避免騷擾及欺凌、促進兒童福祉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條款則較為鮮見。社會及政府層面則缺乏較為全面的幫助體系。政府提供的幫助以物質層面的救助為主要內容,對提供監管為內容的全面幫助體系并未形成。
嚴格法治就要樹立平等觀念。
法治本身是文化的體現,法治不彰源于文化缺陷。在文化上,我們過于強調對父母的聽話,“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使我們在家庭上失去了是非判斷力。人販子冒充父母責打孩子,往往能使目擊者喪失警惕,建立平等的家庭觀念是構建法治的家庭觀念的基礎。
家庭傳統觀念使我們對政府介入家庭的能力存有懷疑。“清官難斷家務事”是傳統文化提供的注腳。同時,對政府的順從觀念,社會的等級倫理觀念,降低了我們對政府工作的質疑能力以及要求政府承擔更大責任的思想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