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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4月23日電(記者傅立波)近期,通過國家監管部門相繼發出查處違規企業的信息,相關專家對“鉻超標膠囊”的詳細解析,通過媒體的報道后,公眾從起初的恐慌心理,逐漸趨于平靜。公眾在冷靜看待“鉻超標膠囊”事件的同時,也提出:責任是誰的?企業為何有法不依?違法了怎么辦?如何查處?“鉻超標膠囊”事件為何屢禁不止?針對這些熱點問題,人民網記者昨日專訪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 馬懷德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于志剛教授和北京大學法學院孫東東教授。
記者:“鉻超標膠囊”事件的責任,應該如何界定?
馬懷德:本次事件是不應該發生的,因為對于工業明膠、藥用膠囊和藥品生產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正因為這個鏈條上各個企業都有違法違規行為導致了事件的發生。應當確定,本次“鉻超標膠囊”事件的責任主體第一個是工業明膠生產企業,他們是明知故犯,有意把工業明膠裝進白袋子,出售給藥用膠囊企業,這本身就是嚴重違法的。
第二個責任主體是藥用膠囊生產企業,其購買生產膠囊的原料,應該符合藥用明膠標準,經過合法的檢驗;生產出的藥用膠囊,也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生產,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藥用膠囊生產企業明知用工業明膠生產膠囊,還銷售給藥品生產企業,這種行為在所有的責任主體內,性質是最為嚴重的,最為惡劣。因為其直接導致了藥品生產企業在不經檢驗的情況下,使用了“鉻超標膠囊”,最終造成了藥品違規。
第三個主體是藥品生產企業,其應按照《中國藥典》標準生產藥品,同時,對其購進的藥用原輔料、包裝材料都應該承擔檢驗的職責。但是,一些企業疏于監管購買了“鉻超標膠囊”,沒有經過檢驗就用于藥品生產,違反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導致生產劣藥。
于志剛:這起案件涉及的流程、環節比較多,源頭行為是明膠生產廠把工業明膠出售給藥用膠囊廠,藥用膠囊廠又把生產的“鉻超標膠囊”出售給藥品生產企業。誰來承擔責任?鏈條的中心是藥用膠囊廠,其上游是工業明膠生產廠,下游是藥品生產企業,共同為承擔責任的主體;同時,還有地方監管部門的責任問題。
這起案件,通俗點講就是“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湯”。從刑罰上講,要嚴厲打擊源頭造假行為。“千里長堤毀于蟻穴”,這不僅是嚴厲打擊明膠廠,更要嚴厲打擊藥用膠囊廠,明知上游企業提供的是工業明膠,依然購入用于生產,再提供給藥廠,他們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對于“鉻超標膠囊”使用的明膠,對于“鉻超標膠囊”的流向,都有清楚的認識,對其認定為共同犯罪的性質沒有異議。
對于藥品生產企業而言,有些企業對購進的藥用原輔料未進行檢驗,屬于違法違規生產,應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在這起案件中,恐怕不是各自承擔自己生產銷售行為的刑事責任的問題,而是上游企業應當為“鉻超標膠囊”的進一步擴散、使用承擔刑事責任。我建議,對所涉及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按照自然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個別涉案企業曾被查處過,但這次又出現了嚴重的違法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恐怕明膠廠和藥用膠囊廠所在地區的政府和相關監管部門,特別是負有監管責任的人員,他們的失職、瀆職行為,應當受到關注,觸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