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發布2024年第二批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典型案例
中新網12月3日電 據“文旅之聲”微信公眾號消息,為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推進旅游業高質量發展,文化和旅游部部署開展旅游市場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整治行動期間,各地執法人員檢查經營單位13.3萬余家次,查辦案件2660件,有力規范了旅游市場秩序。現將第二批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案
關鍵詞:虛構事實 購物回扣
2024年5月,湖北省丫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旅游者參加“芙蓉硒都五日游”行程,以虛構的“政府補貼”為噱頭誘導旅游者參團,行程中該團導游向某某帶旅游者進入3家購物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誘騙、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并獲取購物回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8月,恩施州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對湖北省丫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15日、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趙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導游向某某另案處理,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00元、暫扣導游證7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案
關鍵詞:隱瞞行程 購物返點
2024年4月,四川省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宜賓分公司組織244名旅游者參加“五天四晚桂林雙汽游”行程,向旅游者隱瞞實際安排購物的時間,且該公司工作人員向地接社收取購物返點。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9月,宜賓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依法對四川省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宜賓分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15日、罰款36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譚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案
關鍵詞:零團費 自費項目
2024年7月,大連匯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通過百度、抖音等平臺宣傳大連旅游產品,并組織21名旅游者參加“四天三晚大連游”行程。旅游行程中,該旅行社安排導游向旅游者銷售價格為1100元/人的自費項目套票,并從中獲利。經調查,該旅行社將收取的團款全部用于支付廣告宣傳費,實際以“零團費”組織接待旅游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8月,大連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對大連匯享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7日、罰款9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陳某某作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李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導游證7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關鍵詞:戶外活動 網絡招徠
2024年8月,執法人員在網絡巡查中發現,廣州市花都區獅嶺倚峰戶外活動策劃工作室(個體工商戶)通過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發布旅游招徠信息。經調查,該個體工商戶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74名旅游者參加“暢游21℃冷泉灘地下河”一日游行程,收取的團費包含交通、餐飲、景點門票、導游服務等費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4年10月,廣州市花都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法對廣州市花都區獅嶺倚峰戶外活動策劃工作室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關鍵詞:自駕游 網絡招徠
2024年6月,執法人員接到小飛自駕游俱樂部(鎮江)有限公司通過抖音號、微信公眾號發布旅游招徠信息的舉報線索。經調查,該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18名旅游者參加“浙江建德二日游”行程,收取的團費包含餐飲、住宿、景點門票等費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2024年8月,鎮江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法對小飛自駕游俱樂部(鎮江)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王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行社業務案
關鍵詞:未經許可 出境游
2024年8月,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科爾沁右翼中旗阿木古朗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組織5名旅游者參加“港澳廣深珠雙飛6日游”行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11月,興安盟文化旅游體育局依法對科爾沁右翼中旗阿木古朗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7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白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拒絕履行合同案
關鍵詞:團費糾紛 中止行程
2024年4月,焦作市錦雲旅行社有限公司受蟬鳴國際旅行社(遼寧)有限公司委托,接待52名旅游者參加“臻品河南·文化中原”行程。因蟬鳴國際旅行社(遼寧)有限公司未及時支付地接團費尾款,焦作市錦雲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導游韓某某中止旅游行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10月,焦作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法對焦作市錦雲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停業整頓10日、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史某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韓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導游證10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未依法履行報告義務案
關鍵詞:脫團 跨境賭博
2024年7月,江西省全球通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組織2名旅游者參加“第一眼泰國六日游”行程,該旅行社在明知2名旅游者將在泰國脫團前往境外賭博且不隨團返回境內的情況下,仍組織其出境旅游,未向公安機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報告。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2024年9月,南昌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法對江西省全球通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作出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姜某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擅自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案
關鍵詞:未協商一致 購物店
2024年5月,桂林行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45名旅游者到桂林旅游期間,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安排旅游者到2家合同約定之外的購物店進行購物。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10月,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依法對桂林行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罰款340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某作出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何某作出罰款3500元、暫扣導游證2個月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案
關鍵詞:旅游交通服務 不具備營運資質
2024年7月,新疆疆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5名旅游者參加新疆12日游行程,通過某車隊微信群租用不具備營運資質的車輛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服務。經調查,車隊實際經營主體為個人,該旅行社未核驗提供交通服務的供應商資質。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4年11月,烏魯木齊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依法對新疆疆雪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8500元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宋某某作出罰款38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