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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筆談】
近期,生態環境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監管執法的意見》,要求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第一責任,抓住這一“關鍵少數”,督促其承擔應盡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作為一名基層生態環保工作者,筆者不禁要為此舉點贊。
據了解,“主要負責人不關心不重視不抓環保”“有環保問題不報告不驚動主要負責人”的現象,在很多企業大為存在。例如,一位在企業負責環保工作的人士曾很無奈地對筆者表示:“我也想把環保抓好,但是主要負責人不表態、不發話、不安排,我也是有心無力。”再如,前些日子,某縣環保局收到一份來自屬地企業的陳述申辯及聽證申請,要求撤銷此前一項處罰決定。對該企業的處罰決定書已下達1年多時間,企業也已經履行了處罰決定,之所以提出撤銷處罰的申請,是因為該處罰決定導致企業無法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從而不得不面臨虧本經營的嚴重后果。企業主要負責人表示,由于自己對環保方面的事情一般不過問,加上負責環保的人員沒有向其報告該處罰情況,才造成如此嚴重的后果。
可見,對于生態環保工作,主要領導是否重視、是否親自抓,效果大不一樣。環保問責抓住黨政主要領導這一“關鍵少數”,就牽住了生態環保工作的“牛鼻子”——這是近年來地方生態環保工作的一個經驗性總結。筆者認為,這一經驗不僅適用于“督政”,在“督企”上也要抓住企業的“關鍵少數”。
那么,具體如何操作呢?
首先,要充分認清企業主要負責人在落實環保要求方面的關鍵作用。如果企業的排污問題遲遲得不到有效解決,地方政府往往會約談違法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事實證明,通過約談的方式,很多問題最終都能夠得到徹底有效的整改。可見,那些有決策拍板權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否真正重視環保,是企業能否落實環保要求的關鍵;而解決“環境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督促企業落實環保要求”等問題,就要抓住企業主要負責人這個“關鍵少數”。
其次,要讓企業環保負責人成為企業的“關鍵少數”。例如,某縣一鋼鐵企業曾因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多次受到處罰,甚至險些被關停。企業從中認識到環保工作的重要性,將分管環保的人提升為副總,結果該企業的環保工作得到了明顯改進和加強。事后,該企業的環保負責人表示,“如今一些工作好協調多了,尤其是與生產部門的關系”。據筆者觀察,很多企業有管生產、銷售、財務的副總,卻很少聽說有管環保的副總,企業負責環保工作的人一般職務都比較低或者是兼職——這從側面或多或少地說明環保工作在很多企業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因此,建議通過教育引導,鼓勵企業建立科學、有效、有力的環保領導組織機構,讓負責環保的人成為企業管理決策的“關鍵少數”,提高其在整個企業決策中的“話語權”,以此確保各項環保要求能夠真正落到實處。
最后,要積極探索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綠色”獎懲機制。近年來,很多企業負責人因為企業存在環境違法行為而影響到個人利益與前途。比如,由于經營的企業存在環境違法行為,有候選人在某縣村兩委換屆選舉過程中被取消了參選資格,還有人被取消了參評“優秀企業家”的資格等。可見,將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與主要負責人個人利益與前途掛鉤的措施,無疑會大大提高其抓環保工作的主動性,因此,可以考慮逐步建立環保成效與企業負責人利益掛鉤的“綠色”獎懲機制。2017年修訂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對于“未驗先投”,除了對企業進行處罰外,還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處罰,類似的“雙罰制度”可以大大提高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環境守法意識和積極性,值得借鑒、推廣。
(作者:孫貴東 單位:山東省莒南縣環境保護局法宣科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