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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正式授權地方開展反壟斷執法。國家市場監管總局1月3日消息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印發《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反壟斷執法授權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通知》指出,市場監管總局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直接管轄或者授權有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管轄下列案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案情較為復雜或者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總局認為有必要直接管轄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
此外,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件反壟斷執法工作,以本機關名義依法作出處理。總局在案件審查和調查過程中,可以委托省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相應的調查。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總局做好反壟斷執法工作。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反壟斷執法過程中,可以委托其他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下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調查。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以往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包括工商部門在運用反壟斷法方面往往力度不夠,一些企業濫用壟斷優勢和市場支配地位等,剝奪和限制了競爭者權益。這次反壟斷執法授權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總局對于省級的授權,以及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他省開展調查,進一步激活了反壟斷的市場資源;二是特別強調統一執法尺度,避免地方各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