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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經營亂象,監管層提出統一規范要求和監管標準。2018年最后一個工作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指導意見》。意見稱,根據風險外溢程度和風險管理需求的不同,對異地非持牌機構的規范不搞“一刀切”,給予充分的過渡期。
異地非持牌機構是指未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異地擁有固定營業場所或配備專門人員,實質開展經營性業務或為相關業務提供后臺服務的機構。
意見要求,按照“堅守定位、風險為本、分類施策及新老劃斷”的原則,對異地非持牌機構進行穩妥有序的清理規范。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異地機構的管理,根據本行發展戰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能力。充分考慮不同類型機構差異,對異地非持牌機構的規范不搞“一刀切”,給予充分的過渡期,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過渡期內有計劃、分步驟整改。
意見明確,對存量異地非持牌機構的整改安排一年的過渡期。對于一年內完成整改確有困難的,經法人監管機構同意,整改時限可適當后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