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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 提高化解效率 降低維權成本
最高法與證監會日前印發《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繼續探索推進遠程調解和司法確認等便利投資者的舉措,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也從試點地區擴大至全國范圍。這將有助于提高糾紛解決效率,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
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由試點轉向全面實施。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要求,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聯合召開全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總結暨全面推進工作會,并作出了新的部署。
創新多元化解機制
據介紹,證券期貨糾紛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是類型多樣,復雜程度高。證券品種繁多,創新產品不斷推出,妥善解決證券期貨糾紛往往需要綜合運用金融、法律、信息技術等多方面知識。二是涉眾性強。我國資本市場有1.4億投資者,其中95%以上是中小投資者,他們在專業知識、信息獲取、風險承受等方面存在天然弱勢,糾紛處理敏感性高、社會影響大。三是糾紛當事人實力懸殊。大量證券期貨糾紛發生在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與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之間,中小投資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信息獲取、專業知識、法律服務、談判能力等方面都無法與市場機構抗衡。
在以往的證券期貨糾紛化解實踐中,存在調解組織實力參差不齊、與法院溝通協調成本高,法院對調解協議的認可度不高、司法確認難度大,對多元化解機制支持保障有待提高、市場經營主體參與調解意愿較弱等問題。
2016年,最高法與證監會在全國36個地區、相應級別人民法院和8家證券期貨糾紛調解組織試點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這次試點建立了法院認可證券期貨試點調解組織制度,增強了證券期貨行業試點調解組織的權威性,同時規定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符合條件的調解協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試點還明確了保障落實調解協議的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條件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兩年多來,試點地區人民法院與證券期貨監管機構、試點調解組織加強協調聯動,充分發揮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作用。證券期貨試點調解組織接受法院委托調解以及自行調解的案件超過4.1萬件,調解結案標的超過20億元。
據了解,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與全國31個?。ㄊ?、自治區)35家高、中級人民法院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同時,各地法院不斷創新訴調對接機制,如上海虹口區法院試點遠程司法確認,北京西城區法院提前介入到見證調解協議簽署環節,廣東地區將對接合作范圍擴大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等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件提供投資者損失計算服務等。部分試點法院還設立了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或調解室。
2017年5月份,全國首家證券期貨巡回法庭在杭州設立,審理范圍涉及杭州轄區所有證券期貨糾紛案件,為行業調解事項提供快速司法確認的途徑。2018年10月份,投服中心與全國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簽署《證券期貨糾紛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合作協議》,明確了建立訴調對接機制、制定聯席會議制度、構建調解員培訓體系、打造調解交流宣傳平臺等內容。
此次試點期間還建立了專門的示范判決機制。符合條件的糾紛可集中調解,人民法院將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為調解同類糾紛提供參考。對于中小投資者而言,示范訴訟有助于確立協商談判的標準,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糾紛解決效率,降低維權成本。
暢通權利救濟渠道
小額速調,通過快速處理小額糾紛,實現糾紛繁簡分流;單邊承諾調解,通過簽訂協議或工作備忘錄,約定投資者一方申請調解且投服中心受理的,機構一方不得拒絕調解,并承諾自覺履行調解協議,有效解決調解“入門難”問題;在線調解和遠程調解,克服地域限制,便利投資者,并且成本較低、留痕方便……一系列創新舉措,推動證券期貨糾紛化解走向高效透明公正,為中小投資者依法維權帶來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中國人民大學糾紛解決研究中心對試點情況出具的第三方評估報告顯示,試點組織已由起初的8家發展至55家,投服中心在34個證監局轄區建立調解工作站。調解員隊伍發展壯大,截至2017年底各調解組織共聘任調解員1613名,其中專職調解員89名,38家調解機構及其調解員納入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名冊。由協商和解、投訴處理、調解、仲裁、訴訟等不同程序構成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逐漸形成。
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最高法與證監會日前正式印發《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下簡稱《意見》),繼續探索推進遠程調解和司法確認等便利投資者的舉措。根據《意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從試點地區擴大至全國范圍,從8家試點調解組織擴大至中國證監會商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調解組織。
《意見》增加了探索建立無爭議事實記載機制、調解前置程序,進一步提升調解在快速解決糾紛中的作用等規定,并增加依托“中國投資者網”建設證券期貨糾紛在線解決平臺,調解組織研究制定在線糾紛解決規則,法院系統探索開展在線委托或委派調解、調解協議在線司法確認等規定;增加證券期貨市場經營主體配合人民法院、調解機構查明事實,主動履行調解協議的要求。此外,還明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調解組織監管指導的具體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強調,各級法院要樹立適應新時代要求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理念,充分發揮司法引導、推動和保障作用,不斷完善訴調對接機制,讓更多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同時,立足我國國情,積極探索創新證券訴訟機制,引入更多專業力量參與案件審理,不斷提升審判專業化水平。證監會主席劉士余表示,要始終堅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緊緊圍繞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目標,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進一步完善證券期貨投資者保護的制度體系,暢通中小投資者訴求表達和權利救濟的法律渠道,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