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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北京11月8日訊 記者曾金華報道: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明確,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責任保險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對企業分散經營責任風險、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近期有關部門、企業反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為統一責任保險費稅前扣除政策口徑,便于納稅人執行,更好地促進企業化解經營責任風險,增強抗風險能力,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相關政策。
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是參加責任保險的企業出現保單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對第三者如損害賠償責任時,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由于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支出是企業實際發生的,《保險法》也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責任保險,為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公告明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