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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戶洗澡觸電身亡房東被判賠90萬
房屋中介也被判賠償25萬多元 死者自擔責10%
李燕在出租屋內(nèi)用電熱水器洗澡時,觸電而亡。李燕的父母將房東、中介公司、電熱水器生產(chǎn)廠家三方訴至大興法院,索賠包括死亡賠償金在內(nèi)的損失211萬多元。
記者今天上午從大興法院獲悉,法院判決房東賠償死者家屬90萬多元,中介公司賠償25萬多元。
死者父母索賠211萬元
李燕的父母稱,2016年4月,自己女兒和房東王敏及房屋中介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了位于大興黃村某小區(qū)的一間房屋,租金每月1200元,同住的還有其他租戶。
同年7月15日,李燕洗澡時,因電熱水器漏電而觸電身亡。大興公安分局作出死亡鑒定結論,李燕確系因電擊身亡。
李燕父母認為,王敏及中介公司作為房屋的出租方、經(jīng)紀方對出租房內(nèi)投入使用的設施負有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維護的義務,對電熱水器傷人的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李燕父母還認為,電熱水器存在嚴重的質(zhì)量問題,對于產(chǎn)品因缺陷致人損害的,生產(chǎn)廠家應負有賠償責任。
于是,李燕父母將上述三被告訴至大興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211萬多元。
三被告庭審均稱無責
房東王敏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敏說,自己是和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不知道李燕是誰。王敏提到,在原告提交的租賃合同中,上面有特別提醒,提示王敏在使用熱水器的時候提前加熱,使用時斷電,但李燕死亡時,熱水器插頭并未拔下。王敏認為,李燕的死亡是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不同意承擔責任。
中介公司也辯稱不同意承擔責任。中介公司認為,意外發(fā)生后,經(jīng)現(xiàn)場勘驗和專業(yè)人員的試驗,并未發(fā)現(xiàn)電熱水器存在漏電情況。如果是熱水器漏電,也應該是廠家擔責。
中介公司還稱,李燕承租的房屋是老舊樓房,李燕明知其承租的房屋是老舊房屋,租金較低,但仍同意承租,表明她可以承受因較低的房屋品質(zhì)所帶來的風險和后果。
熱水器生產(chǎn)廠家辯稱,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涉案熱水器是其公司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且李燕到底因何觸電尚不明確。
另外,熱水器生產(chǎn)廠家還提到,其近15年沒有生產(chǎn)過與涉案的電熱水器相類似的機器。
法院判:房東賠90萬 中介賠25萬
大興法院認為,李燕在出租屋內(nèi)洗澡時被電擊身亡,房屋的所有人、實際管理人存在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其他主體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程度的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王敏作為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及本案涉案電熱水器的提供者,在將本案涉案房屋對外出租收益過程中,王敏應對屋內(nèi)的家具、家電、熱水器等均負有保障正常、安全使用的義務,雖租賃合同中進行了適當?shù)奶嵝眩嵝巡豢赏耆獬淝謾嘭熑巍7ㄔ鹤罱K酌定王敏承擔70%的責任,賠償李燕父母合理損失90余萬元。
對于另一被告中介公司,法院認為,其作為房屋實際管理者,承諾保證租戶使用安全,法院最終酌定中介公司應承擔20%的責任,賠償李燕父母合理損失25萬多元。法院同時認為,李燕作為正常理智的成年人,在洗澡時未及時斷電,從而導致自己被電擊身亡,其本人應承擔10%的責任。
對于熱水器生產(chǎn)廠家,各方當事人并未提交本案涉案電熱水器系桑普電器公司生產(chǎn)出售的相關證據(jù),故要求其擔責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王敏和中介公司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