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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國家發改委在官網公布了28個部委、單位聯合簽署的“印發《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簡稱“備忘錄”)的通知”,宣布對“醫鬧”實施聯合懲戒。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截圖
根據《備忘錄》,聯合懲戒對象指因實施或參與涉醫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自然人。
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包括:
倒賣醫院號源等破壞、擾亂醫院正常診療秩序的涉醫違法犯罪活動;
在醫療機構內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損毀公私財物;
擾亂醫療秩序;
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侮辱恐嚇醫務人員;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危險物品進入醫療機構;
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為名實施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等涉醫違法犯罪活動。
聯合懲戒的措施主要有:
1.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不得向懲戒對象授予“道德模范”、“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
3.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限制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費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4.將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納入全國信用信4息共享平臺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5.將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等向社會公布等;
6.將違法失信信息作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時的參考。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聯合懲戒期長達5年
聯合懲戒如何實施?《備忘錄》明確,將由公安部向衛生健康委提供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名單信息,衛生健康委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該名單信息,相關部門收到相關名單對其實施懲戒。涉及地方事權的,由地方公安機關定期向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供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人名單信息,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將名單推送至其他部門,由其他部門采取懲戒措施。
聯合懲戒的實施期限自行為人被治安或刑事處罰結束之日起計算,滿五年為止。期間再次發生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的,懲戒期限累加計算。懲戒實施期限屆滿即退出聯合懲戒。
衛生健康委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等嚴重違法違規名單將進行動態管理,及時補充、撤銷和更新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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