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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揚企業家精神: 以制度創新打開科技創新空間

發布時間:2018-01-29 10:51:12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作者:賈康,程瑜  |  責任編輯:劉夢雅
關鍵詞:企業家,創新,企業,精神,經濟

2017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中國官方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發文的最高規格來強調企業家作用,點贊與弘揚“企業家精神”。隨后,有新華社撰文“讓企業家在復興偉業中發揮更大作用”,還有各方好評如潮的熱烈反響。

2017年10月18日,黨的十九大報告進一步指出,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鼓勵更多社會主體投身創新創業;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弘揚勞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把“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放在重要地位加以強調,將在企業界催生更加巨大的正能量,鼓舞和動員廣大企業家和市場人士積極投身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形成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現“強起來”的歷史飛躍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大動力。

企業家精神溯源與弘揚

企業家一詞的英文為“entrepreneur”,是從法語中借來的詞匯,其原意是指“冒險事業的經營者或組織者”。當經濟學界最初使用“企業家”這個術語時,并沒有專指某一類企業的管理人,而是泛指有創新、創業精神的從事企業活動的能人。按美國經濟學家熊彼特的說法,企業家就是開拓者、創新者,特別是把科學技術發明引入經濟生活之中,把經濟推向前進的人。其實一般的企業經理并不能被稱為企業家,漢語語境中,只有那些敢于創新、勇于堅守、心系社會、業績卓著的企業領導者,才能稱得上是企業家。“企業家精神”則是企業家特殊技能(包括心智和才華、技能)的集合。或者說,“企業家精神”是指企業家在市場經濟激烈競爭環境中組織建立和經營管理企業的綜合才能的表述方式,它是一種重要而特殊的無形生產要素,十分稀缺,非常寶貴。特別杰出的企業家發揮他的企業家作用,體現他的企業家精神,甚至稱得上是可遇而不可求,哪怕組織部門專門做多少場企業家培訓,希望在里面能產生出什么出類拔萃的人物,未必行。市場競爭中誰能沖出來,真正在前面領跑,往往在我們的預測上是很難做出準確判斷的。

熊彼特關于企業家是從事“創造性破壞(creative destruction)”的創新者觀點,凸顯了企業家精神的實質和特征。彼得·德魯克承繼并發揚了熊彼特的觀點,強調企業家精神中最主要的是創新。坎迪隆和奈特兩位經濟學家,將企業家精神與風險(risk)或不確定性(uncertainty)聯系在一起,認為“沒有甘冒風險和承擔風險的魄力,就不可能成為企業家”。艾伯特·赫希曼則認為“企業家在重大決策中實行集體行為而非個人行為”。馬克斯·韋伯認為“這種需要人們不停地工作的事業,成為他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一個人是為了他的事業才生存,而不是為了他的生存才經營事業”。弗利曼指出:“企業家只有一個責任,就是在符合游戲規則下,運用生產資源從事利潤的活動。亦即須從事公開和自由的競爭,不能有欺瞞和詐欺。”以上學者所言,基本概括出了“企業家精神”的實質,即創新、冒險、合作、敬業、誠信。

我國古代的傳統是一直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商人要為自己的財產甚至人身安全擔憂,加之政權之多變伴隨著社會的動蕩與經濟的破壞,嚴重壓抑了企業家的行動力和創造力,久之便有了“富不過三代”的說法。上世紀中葉進入計劃經濟時期,由于制度本身否定個人和企業的自主性,企業家的作用和創新活動仍受到壓抑。在改革開放以后,隨著經濟體制轉變,企業家精神開始受到注重,得以發揚,解除了桎梏并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和傳播。大批“冒險家”、“弄潮兒”不斷涌現,在市場初創的混沌之中力求把握方向,應對挑戰,在競爭激流中頑強生存,勇敢創新,經受重重艱難險阻的考驗,在為數眾多的思想活躍、個性鮮明、敢做敢闖、追求卓越的企業家帶領下,走出了一批又一批企業的輝煌成功之路。

然而,也必須看到,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環境還有待完善,在產權平等并全面依法加以保護、構建統一市場開展公平競爭等方面,距離法治、透明、公平正義的要求還有差距,一些官員和企業領導者也還存在誠信缺失和破壞“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的違法亂紀行為,加之企業面對的市場需求結構、生產條件、資源環境發生著很大變化,部分企業領導者實業精神和創新創業意愿減弱,企業家精神亦有所失落,或受到了不利條件的鉗制與壓抑。所有這些,既制約企業轉型升級,也不利于整個國民經濟的創新驅動發展,亟需針對這些突出問題,兼顧短期、有效的治標之策和中長期帶有治本意義的制度建設,回應企業家關切,引導企業家預期,規范企業家行為,激勵企業家創新。一句話,需要進一步保護、激勵與弘揚企業家精神。

保護與弘揚企業家精神的重大現實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提出要尊重企業家、愛護企業家,對企業家寄予了殷切的希望,要求不斷完善向企業家提供的制度環境。在2014年APEC工商領導人峰會上,習總書記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激發市場蘊藏的活力,市場活力來自于人,特別是來自于企業家,來自于企業家精神。201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總書記強調,要著力營造法治、透明、公平的體制政策環境和社會輿論環境,保護企業家精神,支持企業家專心創新創業。2017年,李克強總理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使企業家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在此基礎上,2017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意見》,開宗明義強調“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并從改革發展全局的高度提出“三個營造”、“三個弘揚”、“三個加強”,抓住企業家精神這個中國經濟驅動轉型的重要關鍵因素,明確了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的總體要求和主要任務。針對企業家尤其是民營企業家關心的政商關系、產權、公平競爭、資源分配、輿論導向等核心問題,國有企業家關心的創新容錯等問題,《意見》均給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可以說,《意見》的出臺,結合了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恰逢其時,意味深長。《意見》中提出的核心要素在十九大報告中又進一步得到了強化,要求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鼓勵更多社會主體投身創新創業,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第一,這是推動經濟轉向高質量增長的內在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與其他曾處于該階段的發展中國家一樣,以往支撐經濟高速增長的人口紅利、環境紅利、廉價土地和資本的要素紅利,均已出現了支撐力的下滑,很可能帶來經濟發展與升級的瓶頸。在轉變發展方式、優化經濟結構、轉換增長動力的攻關期,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關鍵點,面對當前階段經濟增長內生動力不足的局面,除了應保持有形的要素資源投入外,更需要激發企業家精神這種十分稀缺而潛力巨大的無形資源要素,提升創新的活力與動能,優化要素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率,開創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引領“新常態”的新局面。

第二,這是解決社會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重要推手。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已轉變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在解決這一關鍵制約因素上,企業和企業家可充分發揮自己的積極作用,當仁不讓地成為建設“人民美好生活”的生力軍,不斷地深度開發有價值的能夠更多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新產品和新服務,從具體的產品和服務精微處入手,創造條件以消除“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對企業和企業家而言,這既是基本責任,也是重大機遇。

第三,這是推進與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支撐。當前階段,世界經濟正經歷深度調整,中國經濟發展步入新常態過程中,把創新驅動作為第一動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成為重中之重和指導全局的戰略方針。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是單純的結構調整問題,而是以體制改革為治本之策,通過體制的改革,實現科技創新、管理創新、營銷創新。這一進程中,正需要企業家們充分弘揚企業家精神發揮創新能力,煥發企業活力,進而激活整個經濟,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亟需激勵企業家們面對不確定性與種種風險,勇于擔當、敢于開拓,善于識別和捕捉市場機會,在供給側高效組織配置資源要素,在創新中努力提供適應市場需求變化的產品和服務,經受優勝劣汰的考驗,從而以有效供給優化結構,從根本上解決供需錯配矛盾。

第四,這是消除舊體制束縛與惰性、實施創新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中國已進入改革的深水區,尚未得到根本改造的舊體制慣性與弊端,產生對于創新發展的種種阻礙與妨害。而企業家是創新活動的參與者,更是引領者,通過建立新企業、創造新模式、運用新技術、制造新產品、開拓新市場,在不斷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的同時,也推動著全社會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蓬勃發展,并應成為沖決舊體制束縛、克服利益固化藩籬、貫徹落實創新發展戰略的生力軍。

積極落實十九大報告和《意見》精神,塑造與弘揚企業家精神

當前我國全面配套改革正在向縱深攻堅克難地發展,迫切需要凝聚改革動能,對外開放面臨擴展全球合作、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等重大任務,亟待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發展新興產業;引領新常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面臨著“矛盾累積隱患疊加”的制約與考驗,使發展升級急切地要求得到企業家獨特而寶貴的貢獻。企業家作為現代市場經濟中彌足珍貴的一種特殊要素資源,作為微觀經濟層面“創新者”群體中的領頭者,具有創新發展不可或缺的引領作用。近些年客觀存在的在培育企業家成長、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方面的問題和不足,已影響了部分企業家的預期和信心。為此,十九大報告和《意見》旨在給富有創新精神的企業家提供最合適的創業創新社會條件,著力完善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的法治化環境,讓優秀的企業家更好地成為改革創新、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力量。十九大勝利閉幕不久,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又強調了“支持民營企業發展,落實保護產權政策,依法糾正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案件”。為貫徹落實十九大報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意見》的精神,我們應特別注重如下四大方面合成的“充分必要條件”:

寬容的社會環境是塑造企業家精神的“保護傘”。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文化和社會氛圍,對企業家合法經營中出現的失誤失敗給予更多理解、寬容、幫助。《意見》指出,“對國有企業家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和競爭力等為目標、在企業發展中大膽探索、銳意改革所出現的失誤,只要不屬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情形者,要予以容錯”。這種良善的社會容錯氛圍,是使企業家精神生生不息、代代傳承的重要條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對干事者撐腰、對試錯者理解寬容,這有利于形成崇尚干事、鼓勵開拓、支持創新、保護人才的環境,維護企業家的創新創業熱情。比如,對于現在全中國都認可離不開的微信,在去年6月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李克強總理曾舉例指出:“幾年前微信剛出現的時候,相關方面不贊成的聲音也很大,但我們還是頂住了這種聲音,決定先‘看一看’再規范。如果仍沿用老辦法去管制,就可能沒有今天的微信了!”在整個經濟社會生活發展過程中,要有允許企業家去冒險探索的彈性空間,應營造直面困難勇于擔當、推動改革敢于突破的氛圍,形成支持改革、鼓勵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環境,這將有利于形成社會性的“保護傘”來最大限度調動企業家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健全的制度保障是塑造和弘揚企業家精神的“安全閥”。企業的發展、社會經濟的進步,必須鼓勵企業家創新精神的發揮,而創新作為人的自由思想和獨特行為的結果,客觀上需要得到制度性的關照與保護。一個富有生命力的社會,在制度建設上必須保障公民自由思考的權利和創業選擇的自由,而承認與個人利益密切相關的“恒產”也會為每個人自由思想和探索提供最大的激勵。《意見》把對企業家的財產權保護,當成激發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固本之道,切實保護企業家的正當財富和合法財產,給予作為財富創造者的企業家以獲得感、成就感(而非剝奪感、幻滅感),激勵企業家作出更大的成績。這是依法保護企業家創新權益重要的治本之策。2017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對此進行了強調:“要加強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抓緊編纂民法典,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堅持有錯必糾,甄別、糾正一批侵害企業產權的錯案冤案。保護企業家精神,支持企業家專心創新創業。”具體而言,這種產權保護,也應積極呼應探索在法律法規框架下以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為參照確定損害賠償額度,完善訴訟證據規則;證據披露以及證據妨礙排除規則。探索建立非訴行政強制執行綠色通道;研究制定商業模式、文化創意等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等等,以及要及時糾正侵犯企業產權的錯案冤案。《意見》中這種以法治化基礎性制度建設為塑造與弘揚企業家精神提供“安全閥”的權威性指導,將產生深刻、長遠和巨大的正面社會效應。

良性的市場公平競爭是弘揚企業家精神的“催化器”。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只有在健康的市場環境中,企業才可以營造誠信經營、有序競爭的經營模式。《意見》提出“理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對此,一是政府應進一步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營造各類企業和企業家“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市場環境,廢除對非公有制經濟各種形式的不合理規定,消除各種隱性壁壘,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共同履行社會責任。二是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讓企業家增強信心、穩定預期。政府官員同企業和企業家之間要公私分明,不能以權謀私或者搞權錢交易;同時又要加強與企業家特別是民營企業家的交流和溝通,在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的同時,為企業和企業家提供優質、高效、務實的服務,切實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三是政府為實體經濟減負要與增強企業自身創新能力相結合。企業家作用的更好發揮,內在于企業的創新發展,而過高的成本負擔會極大地影響企業在創新領域的投入。一段時間以來,國家已特別強調在給實體經濟減負方面下大力氣,李克強總理明確提出要讓政府部門過緊日子換企業過好日子,營改增中要確保所有行業稅負都“只減不增”。對于企業而言,主要是降微觀層面的運行成本,不斷增強自身的創新能力和盈利能力,提高成本轉化率和附加值。對于政府而言,則主要是降宏觀層面的制度成本,通過短期政策措施的出臺和長期體制機制的優化,為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營造良好的環境,以實現整個國民經濟中各行業企業成本的合理化和最優化,提高整個經濟社會的運行效率,這種公平競爭的可預期、可維護,將成為企業家精神培育與弘揚的良好的催化器。

有效的政策支持是弘揚企業家精神的“穩定劑”。十九大報告中10余次提到科技,50余次強調創新。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也提出,要推進中國制造向中國創造轉變,中國速度向中國質量轉變,制造大國向制造強國轉變。而企業的創新和提質增效,本質還是要通過高技術來實現。因此,需要在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同時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即需要有效的財稅、金融、科技、產業等領域的政策支持。一是科學運用財政激勵、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企業和企業家創新創業。二是引導金融機構為企業家創新創業提供資金支持,探索建立創業保險、擔保和風險分擔制度。三是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加強對中小企業創新的支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四是吸收更多企業家參與科技創新政策、規劃、計劃、標準制定和立項評估等工作,向企業開放專利信息資源和科研基地。五是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建立政府重大經濟決策主動向企業家問計求策的程序性規范,保持涉企政策穩定性和連續性,基于公共利益確需調整的,嚴格調整程序,合理設立過渡期。

(作者系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首席經濟學家;財政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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