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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先生稱其在乘坐地鐵時突發癲癇,不慎跌入軌道內,造成身體殘疾、生活不便。因認為是地鐵公司沒有安裝屏蔽門導致其跌入軌道,余先生將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昨天下午,該案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地鐵公司在庭上表示,余先生是自行跳下站臺的,應由其自己承擔相應后果。
乘客:突發癲癇墜下站臺
原告余先生訴稱,2015年11月11日,余先生在他姐姐余女士的陪同下,途經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的五棵松地鐵站候車時,癲癇病發作,跌入北側軌道內。后經醫院拍片檢查結果為右側尺骨鷹嘴骨質斷裂,移位且有碎片,需動手術,手術費花了4萬。余先生到出事地點找相關領導請求給予治愈,得到的答復是到法院訴訟解決。
余先生稱,自己由于沒錢只能回河南老家治療,但因他母親病重,自己也沒有正式工作,癲癇發作不能控制,因此只輸了液消腫。現在他的右胳膊及右手指不能正常活動,造成了殘疾。他表示自己有長期的癲癇病,藥物控制每月最多發作兩三次,發生該事故后,胳膊殘疾,不能正常活動。去年3月,他到首都醫科大學三博腦科醫院住院,癲癇幾乎每天發作,開顱手術沒有做成,藥物也很難控制。
余先生認為,地鐵公司在候車位置沒有安裝安全屏蔽設施,導致了該事故的發生,給自己及全家造成了痛苦和災難。因此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骨折治療費1900元,誤工費、陪護費、精神賠償金由法院判決,此外還要求地鐵公司根據傷殘等級支付殘疾賠償金。
地鐵:已經盡到保障義務
昨天下午,該案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余先生由其姐姐出庭代理。對于起訴,地鐵公司表示,余先生是自行跳下站臺的,屬于法定的免責情形,這超出了地鐵公司所能防止損失的范圍,余先生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余先生的行為還違反了相關法律和秩序,很可能造成地鐵停運等事故,影響乘客出行。”
地鐵公司稱,余先生起訴書中稱其因癲癇病發作跌入軌道,但無證據證明其跳下站臺的一瞬間是癲癇病發作,也沒有證據證明與地鐵公司存在因果關系。“原告在跳下站臺時,他的姐姐沒有陪同在身邊,家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害,應由自己承擔損害后果。”
地鐵公司還表示,事故發生的五棵松地鐵站站臺的安全提示、站務員、安保人員完善,地鐵方面也適當地采取了積極的措施和及時救濟義務。因此他們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原告起訴書中所稱,是沒有安裝安全屏蔽設施導致了該事故的發生,但是安裝屏蔽門并不是通用的必要的安全設施,不屬于地鐵公司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所必需的設施。”
綜上,地鐵公司認為,本案中是余先生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自行跳下站臺,家人也沒有盡到保障義務,其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因此請求法院駁回余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昨天法庭未宣判該案。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來源: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