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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婚姻現象多地頻現 有中介結4次婚一次獲利6萬

發布時間: 2017-06-21 13:49:28  |  來源: 經濟參考報  |  作者: 佚名  |  責任編輯: 袁放
關鍵詞: 假離婚,婚姻關系,中介人員,婚姻觀念,婚姻家庭

原標題:婚姻淪為利益交換“籌碼”

年輕夫妻為少交購房首付款,手拉手前往離婚登記處;房產中介為向不符合條件的客戶賣房,先后結婚、離婚多次……近年來,“假結婚”“假離婚”現象在多地頻現,沖擊了社會公序良俗,也敗壞了社會風氣。

《經濟參考報》記者近期在北京、上海、廣東、甘肅、湖北等地調研發現,當前圍繞辦理“假婚姻”,逐漸衍生出“各環節角色明確、分工協作”的利益鏈條和灰色市場。

假婚姻現象多地頻現 有中介結4次婚一次獲利6萬

  資料圖:民政局上班時間一到,婚姻登記大廳里很快就擠滿了人。韓章云 攝

“假婚姻”存巨大市場空間

社會需求的存在,使得繞開政策壁壘的“假婚姻”現象存在較大“市場空間”。部分人為突破政策限制、獲取相關資格,成為利益鏈條上的初始“需求環”。

上海海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寅翼介紹,一些客戶希望通過“假離婚”拿到“房票”。比如,為了降低購房成本,一些家庭選擇“假離婚”,也就是一方“凈身出戶”后名下無房產,再購房時可以享受首套房的優惠政策。

第三方平臺清博大數據輿情系統提供的數據顯示,以“假離婚”作為關鍵詞進行輿情數據監測發現,北京、廣東、上海、山東、江蘇、浙江等地是公共輿論的“提及熱區”。而這些地區,多屬于房地產限購調控力度較大區域。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務部主任吳杰臻專門研究家庭婚姻糾紛,他抽樣研究了2014年至2016年間的1000例涉及“假離婚”的法院判案,發現“假離婚”相關案件的主要動機集中在購房、拆遷補償、躲債、移民等方面的物質訴求。

灰色產業鏈“利潤豐厚”

在“假婚姻”亂象背后,部分中介機構、房產公司、銀行部門、社會人員等“分工合作”,催生出一條“利潤豐厚”的產業鏈。

一些中介機構作為“牽線人”,對辦理“假婚姻”明碼標價,結起利益鏈條“連接環”。由于普通人并不熟悉“假結婚”“假離婚”的辦理過程以及相關注意事項,不少中介機構就成了實際上的“牽線人”和“操盤手”。

《經濟參考報》記者在多地調研發現,由于當地對外地人購買第二套房存在限制措施,部分中介機構工作人員會直接向不符合條件的買房者建議“考慮假離婚”。在執行車牌搖號政策的北京,一些中介人員通過“假結婚”進行地下車牌交易,并對相關手續辦理“明碼標價”。一名“車牌販子”介紹說:“買可以辦理結婚手續的女標需9.5萬元、男標需8.2萬元。”

“假結婚”“假離婚”過程中,部分中介人員為了獲取更多利潤,甚至自身也參與其中。媒體公開報道顯示,戶口在上海市松江區的30多歲中介小王,為了幫客戶買房,他先后結了四次婚。“結婚之前,雙方先簽訂合同。”小王說,等客戶買房后,再與客戶辦理離婚手續,房子產權全部歸女方所有。一結一離,小王能獲得6萬到8萬元不等的報酬。

有的房地產公司、汽車銷售企業等利益方與中介機構合作,形成利益鏈條上游的“共贏環”。記者調研發現,作為可通過客戶買房或流轉車牌獲利的利益方,有的房地產公司、汽車銷售企業等選擇和中介公司或明或暗開展合作,借辦理“假婚姻”招攬客戶。

一些中介機構在與客戶取得對接之后,也樂于與房地產公司等進行“合作”。有的房地產公司為了加快銷售進度、回籠資金,將一定數量房屋打包,直接與中介機構簽訂“包銷協議”。

個別銀行機構、信貸擔保機構工作人員介入,形成包裝假身份的“保障環”。為了促成“假離婚”,一些中介機構還與銀行機構、信貸擔保機構開展合作,通過為客戶辦理貸款、提供擔保等方式,為客戶提供資金等支持。為了讓“假離婚”客戶的后續業務辦理順利獲得資金支持,一些資金中介還為客戶包裝“假身份”,制作假流水、假合同、假協議等材料。記者在中部某地走訪了解到,個人銀行流水信息可以“根據需要訂制”,由相關工作人員在收取一定費用后幫助解決。

一些貸款中介更成為“資金掮客”,負責將這些客戶“介紹”到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并從中賺取傭金。而“假離婚”的客戶,也在破解了“政策瓶頸”之后,解決了資金的后顧之憂。

“假婚姻”風險不可不防

婚姻的“嚴肅性”逐漸被消解和淡化。在現實判例中,許多人為達到某種目的而辦理離婚手續,目的達成后再行復婚。婚姻已淪為利益交換的“籌碼”。

在婚姻觀念日趨多元化的背景下,婚姻的神圣感逐漸消解,婚姻觀念物質化成為促成“假婚姻”的“催化劑”。受訪人士分析,“假結婚”“假離婚”現象增多,甚至形成了產業化的利益鏈,這既是政策問題、經濟問題,也是家庭問題、社會問題。尤其是許多當事人沒有意識到婚姻的神圣感和儀式感,而是通過辦理“假結婚”“假離婚”去換取灰色收益,認為“生活壓力大,賺錢渠道少,辦理‘假離婚’無可厚非,物質更能帶來幸福感”,這反映出一些人婚姻觀念物質化的傾向。

據悉,1994年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而2003年生效的《婚姻登記條例》已經取消了上述規定,當事人想以虛假離婚為理由,請求撤銷離婚登記已沒有法律依據。吳杰臻認為,由于民政部門不再干預結婚或離婚動機,法院也難以核實當事人的動機,使婚姻關系在實際操作中更容易成為一種利益交換的“籌碼”。

吳杰臻認為,現在人們對于婚姻缺少儀式感,為了戶口、學位、購房、拆遷,隨隨便便都把婚離了,但許多人并不真的了解“假離婚”所帶來的法律風險。風險一是,離婚證是確認當事人解除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離婚證一經頒發,即解除了原有的夫妻關系和相應的權利、義務,這種人身關系不可恢復的特殊性,決定了離婚證的不可撤銷性。風險二是,根據婚姻法規定的結婚自愿和離婚自愿的原則,取得瑕疵離婚證的當事人,即使撤銷離婚證,法律也無權強制二人共同生活,在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方面,沒有任何撤銷離婚和宣告離婚無效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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