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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期貨交易“亂象叢生”“底數不清”
部分受訪人士認為,目前非法期貨類交易存在亂象叢生、底數不清的問題,部分平臺與會員單位“分工明確”,甚至形成“產業鏈條”,采取欺騙方式使大量受害者蒙受損失,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帶來威脅。
非法期貨類交易亂象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首先是以現貨交易平臺進行期貨交易。一些地方政府批準的交易場所、交易平臺,其業務范圍本只能進行現貨交易,但這些平臺多進行期貨交易,構成非法期貨類犯罪。
其次是以欺騙的方式拓展客戶、引誘投資。“參與詐騙的有業務經理、主管、主播、‘導師’,還有‘托’、詐騙軟件提供者,分工明確,形成了完整的詐騙鏈條。”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楊弘說,“一些會員單位、代理商員工假扮美女,以交友方式與人聯系,聲稱賺了錢,吸引客戶‘入金’。”
再次是交易平臺與客戶對賭,力圖讓客戶受損,客損費成為會員單位最大盈利。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啟明說,部分交易平臺采取反向推銷手段,追求利潤。比如,分析師分析價格可能漲,反向跟客戶說跌,故意讓客戶賠錢。
“交易平臺正常利潤來源是交易費,但部分交易平臺從客戶虧損額度里面拿提成,這驅動其想盡辦法讓客戶賠錢。”楊弘說,非法期貨交易往往造成客戶普遍虧損嚴重、公司巨額盈利,侵害了投資人的財產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涉嫌詐騙、非法經營犯罪。
此外,非法期貨類活動還存在底數不清的局面。楊弘表示,“以深圳為例,在深圳市審批備案的交易平臺、交易所,會員情況等底數我們是清楚的,但全國其他地方批準、設立的交易平臺,在深圳招攬會員單位及在深圳開展業務,不需要向深圳相關單位報備,我們對這些平臺的底數并不清楚。”
警方提醒:不要迷信高收益投資渠道
深圳警方表示,下一步公安機關將持續保持對非法期貨類犯罪的高壓嚴打態勢。
一些專家建議細化非法期貨類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所長郭華說,法律上沒有對非法期貨類犯罪的明確定義。目前刑法涉及期貨的犯罪是附屬于證券犯罪并做出處罰,沒有表現出與證券犯罪的差異性。因期貨本身的價格形成機制不同,操縱方式也不同,但目前非法期貨類犯罪往往只能按照非法經營和詐騙罪定罪量刑。
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副所長李大偉說,面對日益猖獗的非法期貨交易行為,行政處罰難以遏制其社會危害,但在啟動刑事制裁的過程中,司法實踐對非法期貨交易的刑事入罪尚存爭議,以非法經營罪入罪的量刑標準等問題目前尚不明確。郭華、李大偉等人建議,在法律層面按照期貨交易的特點,明確相應的罪名及量刑標準。
與此同時,專家認為應建立常態化的監管機制。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二大隊大隊長李超曄等人建議,可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協調跨市場監管,建立多層次風險管理機制。同時,完善與非法期貨交易相關的民事責任制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警方提醒,現貨交易平臺投資風險高,非專業投資人士應謹慎參與此類投資活動;市民不要迷信高收益投資渠道,不要被網絡通訊工具認識的所謂“專業投資人”“職業操盤手”所欺騙;投資人應選擇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正規交易平臺理性投資,發現有不法會員單位、代理商涉嫌非法經營、詐騙等犯罪活動,應向會員單位、代理商經營地公安機關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