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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韓宇
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單位損失,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入職時欺詐,用人單位該如何維權?今天上午,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勞動爭議案件典型案例,給出了上述問題的答案。
2012年5月31日,吳某持偽造愛國將領張學良系其曾祖父的臺屬證,冒充張學良曾孫,向貿易公司應聘辦公室主任,當日即被錄用。吳某工作至2013年4月2日辭職,其間,貿易公司未與吳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吳某訴請貿易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5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貿易公司支付吳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0萬余元。宣判后,貿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吳某用偽造證件,假冒張學良曾孫應聘工作,以致貿易公司作出錯誤的認識高薪錄用吳某,吳某的行為構成欺詐。因吳某的欺詐行為,雙方之間達成的口頭勞動合同無效,吳某主張兩倍工資,不應支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吳某的訴訟請求。
辦案法官表示,審判實踐中,對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時,勞動者主張勞動報酬以外的勞動權益是否支持,爭議較大。此案通過兩倍工資性質(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應當簽訂而未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立法宗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及誠信原則,綜合分析得出結論:由于勞動者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主張兩倍工資不予支持;進一步分析得出勞動者主張勞動報酬以外的勞動權益,不予支持。
本報沈陽5月2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