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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8日表示,將于本月10日在憲報刊登《旅游業條例草案》,建議成立獨立法定機構旅游業監管局(旅監局),為旅行代理商、導游和領隊發牌制度及規管訂立法律框架。有關草案將于3月22日提交特區立法會首讀和二讀。
根據香港特區政府發布的新聞公告,條例草案將加強旅行代理商發牌制度要求,如引入銀行擔保形式繳存保證金、委任獲授權代表等;也為導游和領隊設立法定發牌制度,提升前線從業員服務質素和專業水平。同時,旅監局獲賦權制訂牌照條件,打擊強迫購物。
旅監局成員會以非業界人士占多數,以樹立公正形象;并引入制衡措施,如設立獨立上訴委員團處理上訴。
旅監局還會推行現有的旅游業賠償基金,并從基金撥出一定比例款額成立“旅游業發展基金”,資助業界和推動行業持續發展。
新規管制度生效后,旅監局將接管發牌和規管業界職能,屆時所有旅行代理商牌照、旅議會發出的導游證和領隊證,均被視為新法例下發出的牌照和證件,直至屆滿或新制度生效后三個月。
香港特區政府于2011年提出成立旅游業監管局,并制訂新法例,全面就旅行社、導游及領隊實施發牌制度,對香港旅游業作出整體規管,提升行業質素,促進行業健康長遠發展。(周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