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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中辦國辦聯合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此,下一階段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工作,要做到加強黨的領導和加強依法管理相統一,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相統一,當前和未來發展、國內和國際發展相統一。
《意見》的印發,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社會組織發展的綱領性文件,有利于進一步厘清政府、市場、社會關系,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方式,規范社會組織行為,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作用。
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
與西方國家非政府組織(NGO)的發展歷程不同,伴隨上世紀80年代以來逐步深入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我國社會組織應運而生,并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小到大的過程。
當前,社會組織在我國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而我們黨有著豐富的組織建設理論和經驗,也有著其他各方面的豐富資源,因此,社會組織的發展需要黨組織的支持和培育。同時,在新的歷史時期,社會組織已成為我們黨聯系群眾的載體,是黨執政的重要社會基礎,因而有必要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發展的領導。
正如《意見》所強調,提倡企事業單位、機關和街道社區、鄉鎮、村黨組織與社會組織黨組織資源共享、共建互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創造條件。黨組織應積極運用自身資源,服務社會組織及其發展,使之為社會組織成員所認同和接受,以實現對社會組織的政治引領,保證其發展方向。
需要指出的是,加大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工作力度,不是要走行政化道路,而是更加充分發揮黨對社會組織的政治引領、行為規范和服務功能,以促進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作為黨領導社會組織的有效方式,社會組織黨組織建設對于引領正確發展方向,激發社會組織活力,增強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基礎,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現階段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面臨情況新、經驗少、困難多,黨組織影響力和滲透力不強等問題。社會組織黨建相對滯后于社區黨建和新經濟組織黨建,成為基層黨建工作的短板。
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社會組織去行政化進程的積極推進,以政府為代表的行政權力逐步從微觀層面的社會組織中退出,社會組織黨建工作中出現支持引導力度不夠、自身建設不足等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越是情況復雜、基礎薄弱的地方,越要健全黨的組織、做好黨的工作,確保全覆蓋,固本強基,防止“木桶效應”。因此,《意見》要求,推進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工作有效覆蓋。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基礎保障。
這就迫切需要在堅持黨的建設原則要求基礎上,充分認識和把握社會組織發展規律、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規律,進行社會組織黨的建設理念、載體、體制機制以及方式方法創新,實現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的自我超越和新的發展。
為貫徹落實這一要求,民政部日前專門下發通知,要求社會組織辦理登記審批時提交《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等內容,以促其黨建工作同步開展。
完善社會組織管理法治體系
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社會組織迅猛發展與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后的矛盾愈發突出。社會組織管理中“有法不依”和“無法可依”的現象同時存在。因此,在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的同時,有必要加強對社會組織的依法管理。
這其中,健全與社會組織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是建立我國現代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的制度基礎。當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正在修訂過程中。
2016年3月16日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已經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也將于明年起施行。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完善,表明我國社會組織發展的法治環境正在逐步得以改善。
不過,我國目前仍然沒有一部關于社會組織管理的專門、基礎性法律,社會組織的性質、地位、職能定位及設立標準等內容,沒有得到完全的明確和規范。
因此,有必要加快相關法律的研究和制定,從而實現對社會組織行為的依法管理,以及對社會組織服務社會行為的規范和保護。同時,有必要研究制定志愿服務和行業協會、商會等不同類別社會組織的單獨立法,將社會組織管理全面納入法治化軌道。
實現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相統一
隨著社會加速轉型,政府日益踐行簡政放權,而社會成員對更高層次公共服務的需求劇增,社會組織快速發展成為必然。同時,維護社會組織的公益性,防止其向營利方向發展,尤為需要政府提供更加完備的政策措施。
為避免“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現象,《意見》要求,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要堅持放管并重。處理好“放”和“管”的關系,既要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積極培育扶持,又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在“放”的方面,比如,《意見》指出要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對這些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社會組織,穩妥推進直接登記。特別提到要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降低準入門檻,簡化登記程序。
又如,當前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正由點到面地逐步推開,購買范圍和類別不斷擴大,相關制度建設也取得明顯進展。政府通過完善財政稅收政策,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
對此,《意見》表明,支持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結合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改革,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逐步擴大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對民生保障、社會治理、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
在“管”的方面,針對社會組織“缺人”問題,《意見》提出完善人才政策。通過把社會組織人才工作納入國家人才工作體系,提高社會組織人才專業性及相關待遇水平等舉措,吸引更多人才到社會組織中來實現自我價值,實現社會組織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為了克服以往重登記輕管理的弊端,《意見》給出一系列針對社會組織實施精細化管理的措施:在財務管理方面,推行社會組織財務信息公開和審計制度;在稅收管理方面,加強對違法違規社會組織特別是開展營利性經營活動的社會組織的稅收檢查;在審計管理方面,強調對社會組織的財務收支情況特別是國有資產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在金融管理方面,加強對社會組織賬戶、資金往來特別是大額現金支付的監管,防范和打擊其營利性違法活動,等等。
同時,針對有違法亂紀行為的社會組織,《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吊銷登記證書、撤銷登記制、取締等退出機制。除了政府管理方面的各項措施,《意見》還提出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
實現當前和未來、國內和國際發展相統一
作為我國現代社會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社會組織管理應該堅持改革創新,并不斷調整政府、市場、社會三者關系,從而實現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這是社會組織總的發展方向。
然而,在不同的發展階段,社會組織有著不同的管理重點。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就是要立足中國社會實際、立足當前發展階段特點,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比如在政社分開方面,當前正在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中央發布通知規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得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對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也進行了規范。
又如,現代社會生活中,政府為群眾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大量微觀層面、差異化的公共服務性需求如教育、醫療、養老等,需要社會組織給予滿足。同時,社區越來越成為人們生活的主要空間,成為服務居民和進行公共事務管理的新載體。
因此,《意見》指出,要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當前,應特別加強以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組成的社區公益服務體系建設,以滿足社區不同職業、不同年齡、不同興趣居民的多元化多層次需求,實現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
在這方面,部分地方已經開始有益探索。以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為例,2008年該區在全國范圍內率先推行街道管理體制、社區治理機制和社會組織管理體制的系統化改革。街道去經濟職能,社區居委會去行政職能,轉而把基層治理創新的重點放在培育和發展社區社會組織上。
在社會組織“生根”方面,錦江區探索實行“登記備案雙軌制”。即對尚未達到登記條件,但是社區建設又迫切需要的社會組織,實行放寬準入、降低門檻的備案制度;待其具備相應條件后,再實行登記管理。
在社會組織“落地”方面,錦江區各街道通過提供辦公場地、項目資金等硬件支持,積極培育本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同時吸引優秀外來社會組織“落戶”。
在催生社會組織“發芽”方面,錦江區多措并舉,為社會組織協同參與社區治理提供政策便利,搭架活動平臺;同時注重引導社會組織分工協作,各盡所能、百花齊放,實現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和參與社區公共事物管理的專業化、多元化、差異化。
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還要做到國內國際發展相統一。當前,中國的發展命運與國際社會緊密相關。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意味著既要積極學習和引進國外適合中國發展的社會組織服務管理經驗,也要使社會組織發展服務我國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整體戰略。
為此,《意見》提出,引導社會組織有序開展對外交流,參加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參與新建國際性社會組織,以及國際標準和規則制定,發揮社會組織在對外經濟、文化、科技、體育、環保等交流中的輔助配合作用,在民間對外交往中的重要平臺作用。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黨校科社部)
(來源:瞭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