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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2月1日起,《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以下簡稱 “規范”)將正式實施。新《規范》規定了化妝品的安全技術要求,包括通用要求、禁限用組分要求、準用組分要求以及檢驗評價方法等,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經營的化妝品(僅供境外銷售的產品除外)。
《規范》是原衛生部印發的《化妝品衛生規范》(2007年版)的修訂版。在《化妝品衛生規范》的基礎上,本版規范主要明確了名詞術語的釋義。細化了化妝品安全技術通用要求。對化妝品禁限用組分和準用組分表等進行修訂。對化妝品檢驗及評價方法中理化檢驗方法進行了修訂。
為保證該《規范》的順利實施,檢驗檢疫部門提醒轄區相關生產企業和化妝品進口商重點關注以下幾點要求。
首先,自2016年12月1日起,禁止生產或進口不符合《規范》規定的化妝品,相關產品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其次是調整生產工藝,選擇技術規范中的準用組分組織生產,并滿足相關禁限用成分的管控要求;此前已經批準或備案的化妝品,產品的質量控制要求、產品技術要求等技術文件不符合《規范》規定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于2016年12月1日前完成相關技術文件的調整,使其設定的各項質量控制指標不低于《規范》要求;此前已獲得批準或備案的化妝品,僅標簽上必須標印的使用條件和注意事項等不符合《規范》新規定的,可在申請批件有效期延續時一并提交修改后的標簽標識。最后,選擇權威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及時安排產品送檢,確保產品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