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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訊(實習生蔣佳君) 全國政協委員賈康近日向第十二屆四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提案組提交了《關于加快環境保護稅立法的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呼吁盡快開征環境保護稅,實行以保護環境為目標的綠色財政制度改革。以下是賈康《提案》的完整內容:
近年來,我國采取一系列改善環境、減少化石能源消耗、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突出問題:一是以霧霾等為代表的資源環境危機因素繼續凸顯,經濟增長、民生改善和環境保護之間的協調亟待優化;二是針對這些矛盾和危機,單純依靠傳統的行政干預方法已經明顯不足以解決所面臨的突出問題,而且其可能伴生的設租尋租等副作用對市場經濟和微觀群體的負面影響亦不可忽視。必須強化優化包括財稅政策等經濟杠桿的調節手段。
以環境保護稅和“稅制綠化”為代表的綠色財稅制度改革,是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追求可持續發展實現“中國夢”的必然選擇,是我國實現能源安全和資源節約、減少污染改善民生客觀要求,也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挑戰的重要選項。我國現在尚未設立專門的環境稅種,現行的環保排污收費征收標準偏低,范圍過窄,整體環境稅收政策缺乏系統性,相關稅收優惠針對性、有效性也遠不到位。環保效果不顯著,在一定程度上與此有關。
中共十八屆五中全會的決定中明確指出我國要堅持綠色協調發展的理念,建立健全現代財政制度、稅收制度,實現資源環境可承載的發展新格局。健全環境稅收法律體系是我國建設生態文明、實現可持續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戰略內容。《決定》以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都明確提出要“加快資源環境稅費改革”,包括“加快推進環境保護稅立法”。
歷經多年醞釀和討論,2015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在落實稅收法定、提升環境稅收的立法層次,以及提高環境稅征收的規范性和透明度、加強環境稅收力度等諸多方面,都打下了較堅實基礎。但是現有方案過多平移了排污費的設計思路,費改稅改革力度尚顯不足。因為種種原因,原計劃于“十二五”期間推進完善的環境稅費改革未能出臺。
為使環境保護稅能夠更有效發揮促進節能減排的作用,使環境保護稅設計與其他改革日程和政策工具更順利銜接,在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順應總體財稅改革方向和部署加快立法、及早開征環境保護稅。在穩定宏觀稅負的前提下開征環境保護稅,可在環境費改稅、改革資源稅的同時,相應減少企業所得稅、關稅等稅負。同時,建議環境保護稅全部進入地方稅收入,作為一般預算收入統籌管理,不延續“專款專用”的老路。為了解決基層環保官員靠排污費發工資的情況,從編制和預算上向基層環保部門適當傾斜以“收支兩條線”規范強化基層環保監管。同時,以“三年滾動預算編制”為突破口,環保部門可以將中長期或更有前瞻性的環境治理財力需求納入預算體系,建立完善的環保項目庫和充實環保項目儲備,使其在預算編制中發揮基礎性作用。
二、適當提高環境保護稅稅率并縮小免征范圍。如在征收標準上偏于保守,在我國目前向環境污染宣戰大背景下,并不利于有效調動企業減排積極性。可以參照一些省市已自行調高的環境費率作優化設計,如北京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排污費水平均已提高到每千克10元,遠高于征求意見稿中每千克1.26元、1.26元和1.4元的水平。據測算,我國電廠脫硫脫硝成本分別為每千克2元和5元,均高于征求意見稿中每千克1.26元的水平。如果不調高征收標準,開征環境保護稅對減排的促進作用會大打折扣。此外,不建議對非規模化養殖的農業、達標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和生活垃圾處理廠免征環境保護稅。2013年,城市污水排放占我國廢水排放總量的近七成;2014年到2020年預計我國城鎮生活垃圾將新增3162萬噸;2014年農業貢獻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占到了總量的48%和32%。這三類污染源從絕對量和相對量上都非常可觀,建議取消與其相關的免征規定。
三、設計清晰的部門協調分工。在已有征求意見稿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征收管理流程,明確納稅單位、稅負和環保部門的責任義務。可參考環保部門現已擁有的排污申報及核定數據作為核定環境保護稅應納稅額的基礎數據,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工作給企業和政府部門帶來過多額外負擔。今后由企業向環保部門申報污染物、環保部門審核污染物排放數據、企業根據審核后的排污數據向稅務部門申報環境保護稅、由稅務部門征收,同時各部門實現信息共享,緊密合作。
四、以環境污染信息公開制度提高環境保護稅征收效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以法律形式確定企業排污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全社會監督。環境保護稅依據企業排污信息和公開透明的計稅依據、標準進行計算征收,因此公開環境保護稅信息公開既有法律基礎、也有技術可行性。在《環境保護稅法》中應當明文規定稅務部門須公開環境保護稅信息。公開的過程及結果要規范化和細節化,應當至少包含每季度企業排污信息相關的技術依據、適用稅率、減緩依據以及繳稅情況等。稅務部門可以同環保部門聯合公開環境保護稅信息,建立社會多方共享的企業環境保護稅信息數據庫,以便于公眾監督企業排污及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