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訊(王振紅)2016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正式實施,這也是新《環保法》通過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單項法。空氣污染具有典型的區域連續性特征,新《大氣法》主要亮點之一是提出“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對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治、重污染天氣的應對措施都作出了明確要求。中國科學院水利部水土保持研究所王飛副研究員對“區域聯防聯控”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王飛認為,由于大氣流動性強,大氣污染及其危害的遷移性也就很強,因此,“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是科學立法的表現,的確可以認為是新《大氣法》的主要亮點之一。新《大氣法》要求“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主體功能區劃、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大氣污染傳輸擴散規律,劃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并“根據重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大氣環境承載力,制定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控制目標,優化區域經濟布局,統籌交通管理,發展清潔能源,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這將促進大氣污染防治實現“從點到面”的轉變,從而減少污染物“跨區作業”的機會,同時也能夠把污染方--受害方--治理方等有機結合起來,減少和避免大氣污染事件出現后的相互推諉。
對區域聯防聯控,我個人有兩點建議:
一是加強全行業的“規劃先行”,綜合考慮必要的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總量、地區產業和經濟發展優勢和大氣污染的危害等,對產業進行統籌規劃、科學布局,可以結合“國家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通過跨區經濟支付等形式,促進區域經濟和大氣污染的聯防聯控,盡可能促進區域間的經濟和環境公平,才促進新《大氣法》立法目標長期實現的根本保證;
二是加強執法,即通過嚴格的“聯合執法、跨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嚴厲查處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的不法行為,杜絕超標污染企業以“地方經濟利益”等名義繼續生產和排放,徹底改變“交了罰款繼續污染”等長期存在的執法陋習,才可能實現新《大氣法》立法目標的切實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