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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元旦實施 非法生育三孩要繳社會撫養費

發布時間: 2015-12-28 08:41:53  |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 王姝  |  責任編輯: 方青
關鍵詞: 代孕 獎勵扶助 社會撫養費 許振超 生育能力 生育行為 禁止代孕 失獨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晚婚晚育

原標題:“全面二孩”元旦起正式實施

人口與計生法

新京報訊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以157票贊成、2票棄權,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改后的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實施,其中寫明“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這意味著,“全面二孩”政策明年元旦起正式實施,明年元旦后出生的二孩均合法。屆時,施行了30多年的獨生子女政策宣告終結,退出歷史舞臺。

昨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新聞發布會上,衛計委指導司副司長周美林表示,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后,衛計委將采取一系列配套政策,包括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出生人口監測的辦法,把握全國出生人口動態;規范一票否決制等,“針對現在一些群眾反映的生不起、生不出等問題,我們也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這個問題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關的家庭發展政策體系”。

對比此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新法實施后將有四大鮮明變化。除了上述“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代替了“原來的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新法實施后,晚婚晚育假取消;自愿只生一孩的家庭也不會再享受到獨生子女獎勵;只要是計劃內生育,生一孩還是兩孩,都能享受到延長產假待遇。

此外,本次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禁止代孕”條款曾寫入草案中,但最終被刪除。新法對于代孕問題未作任何規定。

備受關注的社會撫養費,本次修法未涉及。這表明,明年元旦起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后,非法生育三孩及以上子女的家庭,要繳納社會撫養費。

解讀1

晚婚晚育假為何取消?

國家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

舊法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新法刪除了該條款,代之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對于上述修改,各界普遍關注,是不是表明晚婚晚育假正式取消?此前,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夫婦,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今后,婚假“縮水”到大約3天?

昨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衛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示,本次修法前,我國鼓勵晚婚晚育。根據十八屆五中全會關于“全面兩孩”政策的部署,本次修法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晚育的條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無論是一孩還是兩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規規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長生育假的相關獎勵,及其他相關的社會福利。

張春生稱,當前男女初婚年齡已經到了25歲左右,初育年齡到了26歲以上,“針對這種新的生育行為的情況,國家也不再專門鼓勵晚婚晚育,因為年齡太大,對于母嬰的安全、保健,對于高齡產婦的身體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總的來講,新法還是鼓勵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

解讀2

新法實施后再“失獨”怎么辦?

持“光榮證”即可享政府扶助

獨生子女時代,獨生子女家庭可享受獨生子女費等獎勵,失獨家庭可享受政府扶助。“全面二孩”實施后,上述獎勵扶助政策如何銜接?

新法規定: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上述“老人老辦法”的條款,雖然明確了跟過去的獨生子女獎勵政策、失獨家庭扶助政策如何銜接,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新法實施后再“失獨”怎么辦?此前依法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如果失去子女并失去生育能力,如何處理?

對此,周美林解釋說,“在‘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之前,只生一個子女的家庭,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即使在‘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之后,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幫助和扶助”。

解讀3

“代孕”到底合不合法?

人口與計生法未做規定但“不合規”

此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寫入了“禁止代孕”相關條款,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

昨日表決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刪除了上述“禁止代孕”條款,對于代孕問題,新法并未涉及。

“禁止代孕”從擬入法,到被刪除,其中折射出什么信號?是否表明“代孕”在我國會適度放開?

張春生表示,此前衛生部門出臺了兩個部門規章《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對代孕作出了要求。考慮到部門規章位階比較低,因此草案中寫入了“禁止代孕”的相關條款,“希望能夠通過這次法律的修訂,將十多年來我們一直在推動的這項工作(禁止代孕),上升到法律的層面”。

“一些委員認為,關于禁止代孕等這樣的法律法規非常必要,是不是一定要在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張春生稱,新法雖然最終沒有寫入“禁止代孕”條款,“我們將會同相關部門繼續加強對這個領域的管理,嚴禁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嚴禁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解讀4

“三孩”為何不“全國一盤棋”?

保持各地再生育連續性和穩定性

對于生“三孩”等再生育,新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生“三孩”為何沒有從法律層面統一作出規定,“全國一盤棋”?

“我們曾考慮把再生育的情形統一起來,在這部法中一并予以表述”,張春生表示,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針對再婚家庭、病殘兒家庭。本次修法前,各地的計生條例已對再生育作出了一些規定,“地區之間有一定不同,概括起來大概有八至九種類型,各地的情況比較復雜”;“征求地方意見的過程中,大家認為各地條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經實施多年,為了保證各地再生育情形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地方的同志認為國家很難做出非常詳盡的規定,特別是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做出統一的規定”。

延展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改中的爭議

昨日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的最后一天,上午分組審議的主題為中醫藥法草案和擬提請表決事項,可會議間隙,仍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及計生法修正案草案,關注其中的焦點議題:“禁止代孕”條款到底該不該入法?此前的獨生子女和失獨家庭獎勵扶助規定,今后怎樣銜接?

這兩個焦點議題,是12月23日分組審議計生法修正案草案時,委員們的關注重點。

“禁止代孕”該不該上升到法律層面?

此前,我國法律并未對代孕問題作出規定。本次計生法修改,擬將部門規章中的“禁止代孕”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草案中寫明“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

不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不認可這一做法,從現實需求、法律后果等方面,論證“禁止代孕”該不該上升到法律層面?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提出,她在調研中發現,一些失獨家庭由于一方失去生育能力,渴望政府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幫助他們用最便宜的錢再生一個孩子。

嚴以新、周天鴻等不少委員提出,本次修法針對的是“全面二孩”政策,沒必要涉及“代孕”問題。即便法律禁止,也不能避免有人到允許“代孕”的國家。而且,“代孕”是禁止還是要規范,值得商榷。

第27條掀起的波瀾

草案刪除了原計生法的第27條,將第27條的獨生子女和失獨家庭獎勵扶助原則,“移植”到了第8條中,第8條一方面明確修正案的實施時間,另一方面言明此前享受獎勵扶助的三類人待遇不變。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昌智等不少委員都呼吁保留第27條,認為上述“移植”第27條形成第8條的做法,導致對失獨家庭的扶助力度“火候”不夠,認為法律應該明確寫明,究竟哪些人今后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和失獨家庭獎勵扶助政策。

委員許振超就提出,雖然衛計委表態“老人老辦法”,但是“法無規定不可為”,“真要出現了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的情況,父母去找誰求助?找政府,沒有法律依據,找計生委?”

在委員們的討論聲浪中,昨日最終表決通過的人口與計生法修正案,比7天前提請審議的草案有了兩大鮮明變化:“禁止代孕”未入法,第27條保留并對“老人老辦法”作出了進一步細化規定。

本版采寫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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