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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出席吹風會。中國網記者 趙麗莎/攝
中國網12月4日訊 (記者 趙麗莎)萬眾矚目的巴黎氣候大會于12月1日正式進入談判模式。盡管大會主席法比尤斯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執行秘書長菲格雷斯等多次強調150多國領導人同時出席氣候變化大會并表明政治意愿將有力推進大會進程,但在實際談判中仍然遇到一些問題和阻礙。巴黎時間12月3日中午,中國氣候變化事務特別代表解振華在中國角召開的媒體吹風會上表示,目前總體看談判進展緩慢,分歧較大,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點:法律約束力、減排力度、資金到位、新協議定位。
法律約束力:協議加決定
在法律約束力問題上,很多國家認為如果經過如此漫長的談判還不能達成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是不可接受的。同時,德班決定中也明確指出要達成有約束力的結果。但是,有的國家希望將所有決定都寫入協議,加強法律約束力。有的國家因為國內政治的原因,希望能夠分別對待,有些決定寫入協議,有些不寫。
中國方案:協議加決定,以這種方式來解決協議的法律約束力問題。協議中明確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機制性安排,將此作為主要內容,通過后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把有些國家的困難寫入決定中去,決定只是政治決定。中國希望通過上述方案可以解決問題,避免再次重蹈京都議定書的覆轍。
減排力度:激勵而非介入或懲罰
目前近180個國家提出的減排計劃不足以控制溫升到2攝氏度,應該進一步提高力度。有人提出,要在現在各國INDC基礎上進行審評,要求各國進一步更新INDC。另有人認為,INDC是自主提出的,在各國國情和能力差異性大的情況下,應該讓各國根據自身條件自愿提高力度。也有人反對定期搞評審,認為針對發達國家應該提此要求,發展中國家還沒有得到資金技術支持,不能再繼續升高INDC。
中國立場:希望對各國提出的INDC給予充分的肯定。中國相信各國提出的INDC已經做了最大的努力,因此應該政治互信。中國支持搞定期的整體的盤點,以知曉距離2攝氏度目標還有多大的距離。在盤點的同時,建立激勵機制,在這種基礎上,各國自主決定是否更新,提高力度。也就是說,既要采取行動,又要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的支持,努力形成“INDC 整體評估 激勵機制”的“盤點”模式,建立非介入性或懲罰性的,而是促進性的激勵機制。同時中國希望各國間能互相學習、加強合作。發達國家應該履行義務,不斷提供資金技術支持。一定要促進各國加快綠色低碳轉型。
資金到位: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
資金問題是發展中國家最關心的,也是公約、議定書非常明確要求落實的問題。同時,發達國家在哥本哈根會議時已經承諾每年提高1000億美元的資金,現在要兌現承諾。這也是政治互信的一個重要表現。2020年前,發達國家應該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每年1000億美元的資金支持,這點看來,分歧不大。但是,資金到位的時間,資金的來源和成分問題也亟待解決。發展中國家要求在這次會議上一定要明確時間表和路線圖。此外,還應討論2020年后資金如何操作的問題,是繼續保持,還是在此基礎上再次增加?
中國態度:2020年前,發達國家必須兌現承諾;2020年后,發達國家要繼續在此基礎上增加資金規模,支持發展中國家提高能力。鑒于2020年后各國都采取行動,資金需求量非常大,中國支持在公共資金為主外,把蛋糕做大。歡迎不同的渠道,如私營部門、基金會的參與。同時,有些發展中國家也原因提供南南合作的資金。中國過去三年用南南合作資金,今年建立南南合作基金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減緩和適應能力,多邊融資的能力。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的性質有所不同,發達國家是責任和義務,我們是自愿的。
新協議定位:公約下的階段性成果
新的協議是替代公約還是在公約框架下的一個階段性成果?中國的觀點很明確,巴黎會議是整個應對氣候變化全球進程中的一個重要節點。這個會議的結果必須是在公約下,遵循公約的原則和框架,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各自能力的原則和公平原則,在大的原則之下的階段性的、里程碑式的結果。“我們不同意拋開公約另搞一套,這是我們不能夠接受的”,解振華說道。
在新的協議中,應堅持和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各自能力的原則,要考慮到各國的國情。目前沒有一個國家反對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這是非常好的一個現象。這寫進了去年的中美聯合聲明,也寫進了利馬決定。這是中美兩國在這個問題上的貢獻。同時,堅持“兩分法”并不影響發展中國家做得更多,做得更好。中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中法聯合聲明中,在減緩、適應、資金、技術、能力建設和力度等方面,都體現了區分。“這是一個可取的方式”,解振華認為要以積極建設性的態度解決問題。
“我們的立場非常清楚,我們不追求中國贏,其他國家輸,我們希望大家可以共贏”,解振華指出大家應該同舟共濟、各盡所能、加強合作、合作共贏。
中國外文局氣候報道組 發自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