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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在日本京都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COP3)上,《公約》生效后的第一份議定書草案:《京都議定書》草案出爐。《京都議定書》為發達國家和轉型國家規定了有法律約束力的量化減排指標,并且分別為各國或國家集團制定了國別減排指標;發展中國家不承擔強制減排義務,而發達國家可以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DM)等3個靈活機制減排,還可以通過土地利用和森林建設等來抵扣減排。《京都議定書》的簽署具有里程碑意義。
1998年5月29日,中國簽署《京都議定書》,成為其第37個簽約國。
在經過一系列談判后,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終于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