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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年底的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在喧鬧中迷失了方向: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似乎失去了討論的基礎只能自說自話,會議在減排承諾、長期目標、資金技術等問題上并未達成任何實質性的成果。唇槍舌劍、合縱連橫,氣候談判的場面長期以來未有變化。
哥本哈根大會最后形成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哥本哈根協議》,會議中的五大關鍵問題尚未解決:一是談判的基礎文件,二是減排目標,三是“三可”問題(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四是長期目標,五是資金問題。
《哥本哈根協議》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就發達國家實行強制減排和發展中國家采取自主減緩行動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長期目標、資金和技術支持、透明度等焦點問題達成廣泛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