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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遵循的“雙軌制”是指:一方面,簽署《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要履行《京都議定書》的規定,承諾2012年以后的大幅度量化減排指標;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和未簽署《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主要是指美國)則要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采取進一步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雙軌制”的確立是國際社會為達成一份能得到廣泛認同的氣候協議而作出的努力。主流意見認為,“雙軌制”仍將是未來談判的基礎。
2005年2月《京都議定書》生效,同年12月的蒙特利爾會議以“雙軌制”啟動了新一輪談判進程:“一軌”是指在議定書下設立一個特設工作組,就附件Ⅰ國家(發達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第二承諾期的減排義務進行談判;另“一軌”是指發展中國家和未簽署《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主要指美國),要在氣候公約下啟動為期兩年的促進國際應對氣候變化長期行動對話。對話對各方加深相互理解、促進共識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對話只是匯總各方的想法向締約方大會進行報告,難有實質性的進展。
2007年12月在印尼巴厘島召開的氣候變化大會確定了巴厘路線圖,在公約下設立促進長期合作行動的特設工作組,啟動一個新的談判進程,與原有談判進程一起構成了國際氣候談判“雙軌”并行格局。經過此后的多輪磋商,在2009年底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前,兩個工作組在廣泛匯集締約方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各自的談判案文。
作為長期有效的法律文件,《京都議定書》是目前唯一給發達國家規定了量化減排目標、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表及違約懲罰機制的國際條約。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即使到期,但議定書本身并不存在過期的問題,其法律約束力也不會減弱。“并軌”就意味著拋棄議定書,國際氣候制度會因失去履約機制而出現嚴重的倒退,“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等一系列重要原則也將失去重要的法律載體。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再達成一個新的更完善的法律文件。發達國家一再提出“并軌”問題,在減排問題上將發達國家的減排承諾與發展中國家自主的減緩行動相提并論,意在否定氣候公約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基本原則,逃避自身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