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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框架公約》,英文縮寫UNFCCC) 是1992年5月22日聯合國政府間談判委員會就氣候變化問題達成的公約,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發大會(地球首腦會議)上通過。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以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對付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
公約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截至2004年5月,公約已擁有189個締約方。
公約由序言及26條正文組成。這是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旨在控制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的排放,將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使氣候系統免遭破壞的水平上。
公約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規定的義務以及履行義務的程序有所區別。公約要求發達國家作為溫室氣體的排放大戶,采取具體措施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以支付他們履行公約義務所需的費用。而發展中國家只承擔提供溫室氣體源與溫室氣體匯的國家清單的義務,制訂并執行含有關于溫室氣體源與匯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限控義務。公約建立了一個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使其能夠履行公約義務的資金機制。
會議
自1995年3月28日首次締約方大會在柏林舉行以來,締約方每年都召開會議。第2至第6次締約方大會分別在日內瓦、京都、布宜諾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舉行。
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召開。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它規定從2008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盟將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但是2000年11份在海牙召開的第6次締約方大會期間,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美國堅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減排指標,因而使會議陷入僵局,大會主辦者不得不宣布休會,將會議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繼續舉行。
2001年10月,第7次締約方大會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
2002年10月,第八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新德里舉行。會議通過的《德里宣言》,強調應對氣候變化必須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進行。
2003年12月,第9次締約方大會在意大利米蘭舉行。這些國家和地區溫室氣體排放量占世界總量的60%。
2004年12月,第10次締約方大會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56個國家和地區批準了該項協議。2005年11月,第11次締約方大會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市舉行。
2006年11月,第12次締約方大會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舉行。
2007年12月,第13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會議著重討論“后京都”問題,即《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15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啟動了加強《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全面實施的談判進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安排的談判并簽署有關協議。
2008年12月,第14次締約方大會在波蘭波茲南市舉行。 2008年7月8日,八國集團領導人在八國集團首腦會議上就溫室氣體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八國集團領導人在一份聲明中說,八國尋求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并在公約相關談判中與這些國家討論并通過這一目標。
目標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目標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減少人為活動對氣候系統的危害,減緩氣候變化,增強生態系統對氣候變化的適應性,確保糧食生產和經濟可持續發展。為實現上述目標,公約確立了五個基本原則:一、“共同而區別”的原則,要求發達國家應率先采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二、要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具體需要和國情;三、各締約國方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測、防止和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因素;四、尊重各締約方的可持續發展權;五、加強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不能成為國際貿易的壁壘。
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一次締約方大會的授權(柏林授權),締約國經過近3年談判,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東京簽署了《京都議定書》。該《議定書》確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發達國家(工業化國家)在2008—2012年的減排指標,工業化國家在1990年排放量的基礎上減排5%,同時確立了三個實現減排的靈活機制。即:聯合履約、排放貿易和清潔發展機制。其中清潔發展機制同發展中國家關系密切,其目的是幫助發達國家實現減排,同時協助發展中國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轉讓和資金,通過項目提高發展中國家能源利用率,減少排放,或通過造林增加二氧化碳吸收,排放的減少和增加的二氧化碳吸收計入發達國家的減排量。根據《馬拉喀什協議》的有關規定,發達國家通過清潔發展機制下造林和更新造林活動實現的年減排量不得超過其1990年排放量的1%。
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至少在55個締約方、其中至少有占工業化國家集團1990年二氧化碳排放總量55%的發達國家批準本議定書之后第90天才行生效。俄羅斯已經批準《京都議定書》并向聯合國秘書長備案,議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京都議定書》生效后,三個靈活機制將正式啟動。清潔發展機制下的造林和更新造林項目也將正式運行,林業碳匯市場將不斷發展,林業碳匯國家貿易也將不斷增加。
目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談判難點是國際財政機制安排、實質性技術轉讓、發達國家加強履約、土地利用和林業。這些問題也將是2005年啟動的《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談判的焦點。其間,林業議題的重點是森林經營和林產品貯碳,就是是否把森林經營作為減排的途徑,是否把林產品中碳計入減排量。
相關資料
·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6次締約方大會期間,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給《京都議定書》蒙上了陰影,為國際減排進程設置了障礙。美國態度堅決,表示不會回到《京都議定書》軌道上來,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國特別是歐盟極力想把美國牽回《京都議定書》的軌道。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要求發達國家在20世紀末將其溫室氣體排放恢復到1990年的水平。但事實表明,多數發達國家的排放量仍在增長。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常設秘書處設在德國的波恩。中國于1992年6月11日簽署該公約,1993年1月加入該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