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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妄議中央”嚴重違反民主集中制

發布時間: 2015-11-03 11:21:35  |  來源: 新京報  |  作者: 王姝  |  責任編輯: 魏博
關鍵詞: 中紀委 民主集中制 炒股

近日頒布的新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何將“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列入政治紀律的負面清單?昨日,參與條例修訂的中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做客中紀委官網時表示,此舉針對有些人“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會上不說、會后亂說”“臺上不說、臺下亂說”。

此外,馬森述還就黨員干部可不可以炒股,可不可以加入老鄉會、同學會、戰友會等作出回應。

規定依據黨章作出

“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是條例新增內容。條例規定: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頒布后,上述“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新規引發關注。

昨日,馬森述解讀稱,“妄議中央大政方針”新規是根據黨章的規定作出的。他表示,“黨章在總綱中規定堅持民主集中制是黨的建設必須堅持的四項基本要求之一。這項原則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它要求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還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貫徹執行”。

中央黨校黨史部主任謝春濤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也表示,此前,黨章等黨內法規、文件雖然沒有出現“妄議中央大政方針”這八個字,但“公開發表反對黨和國家大政方針的言論、破壞黨的統一”的行為,是所有黨內法規和黨內文件所禁止的行為。

“妄議中央”破壞黨的集中統一

馬森述表示,黨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針政策時,通過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黨組織和黨員的意見建議,但有些人“當面不說、背后亂說”“會上不說、會后亂說”“臺上不說、臺下亂說”,實際上不僅擾亂了人們的思想,有的還造成了嚴重后果,破壞了黨的集中統一,妨礙了中央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也嚴重違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謝春濤也對新京報記者說,“中國共產黨歷來強調民主集中制,強調批評和自我批評,強調要聽取批評和建議,強調黨內民主。對中央大政方針如果有不同看法,可以通過內部渠道提,這也是歷來的做法,但是不能公開發表,造成不良影響,更不能妄議”。他強調,“妄議”兩字的關鍵是“妄”,發表的是“妄言妄語”。

馬森述還強調,“妄議中央大政方針”行為,“對于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的組織處理”。

■ 相關新聞

新疆日報社原黨委書記“妄議中央方針”被“雙開”

今年5月28日,新疆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趙新尉因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前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官網通報了立案審查結果。

趙新尉存在三大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妄議中央和自治區黨委的重大工作方針、決策和決定,公開發表反對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關于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論;故意作出與中央和自治區黨委重大新聞工作部署相違背的決定;在反對民族分裂主義、暴力恐怖主義、宗教極端主義等重大原則問題上,言行不能與中央和自治區黨委保持一致。

趙新尉還違反組織紀律,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偽造證據、訂立攻守同盟。違反廉潔紀律,揮霍浪費公共財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人事調動、退休、選拔任用及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工作紀律,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對本單位內設機構私設“小金庫”行為不制止、不查處;不按照預算核撥國家財政資金,將預算款挪作他用。

而且,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違法犯罪。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的通報稱,趙新尉已被“雙開”,并移送司法機關。

初步統計,趙新尉是十八大以來,首個因為妄議中央和地方黨委重大工作方針、決策,被開除的官員。

焦點1

黨員干部能不能炒股?

上市公司主管部門人員等四類人不得炒股

條例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條例頒布后,有人提出,上述規定是不是相當于“黨員干部不能炒股”?

馬森述解讀說,條例上述有關“買賣股票”的條款,前提條件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也就是說,在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條件下進行炒股。這與舊條例并無區別,舊條例的表述為“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馬森述表示,黨員干部炒股問題,經歷了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

1993年,在證券市場監管機制還不夠健全的條件下,出臺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不準買賣股票的規定。證券法實施后,監管機制越來越規范,“一律禁止”調整為“逐步放寬”,2001年4月出臺了《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這部規定,四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包括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等。

四類人員不得炒股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的約束。由于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焦點2

黨員能不能參加老鄉會?

正常范圍內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不違紀

條例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這一規定也是關注的焦點之一。馬森述解讀說,早在2002年,中紀委、中組部和總政治部聯合下發《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馬森述強調,“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只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有可能構成處分”。

“黨員包括領導干部在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并不違反黨的紀律,三五個朋友、校友、老鄉聚一聚,很正常,”他說,條例針對的是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所謂的自發成立主要是指未經登記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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